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滨政复〔2021〕26号

申请人来某某

申请人林甲

申请人林乙

上述两申请人法定代理人:来某某,系林甲、林乙之母。

上述三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林某,系来某某丈夫。

上述三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峰,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市365bet手机客户端_beat365体育亚洲版_365bet网站区人民政府浦沿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杭州市365bet手机客户端_beat365体育亚洲版_365bet网站区东冠路501号。                             

法定代表人来惟贫,主任。

委托代理人:韩金,杭州市365bet手机客户端_beat365体育亚洲版_365bet网站区人民政府浦沿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孙嘉伟,浙江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来某某、林甲、林乙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365bet手机客户端_beat365体育亚洲版_365bet网站区人民政府浦沿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管理(拆迁)及行政赔偿一案,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3月12日向申请人直接送达了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并于3月17日收到补正材料后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答复期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和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浦沿街道办事处拆除申请人某社区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二、责令被申请人浦沿街道办事处赔偿损失共计4009079.1元(其中拆迁补偿共计998100元、利息损失10979.1元、货币安置赔偿3000000元)。复议过程中,申请人将第二项复议请求变更为责令被申请人浦沿街道办事处赔偿损失共计3939803.4元(其中拆迁补偿共计836310元、利息损失103493.4元、货币安置赔偿3000000元)。

申请人称:申请人所在的浦沿街道某社区房屋,于2016年被列入了整村征迁的范围。同年,某社区在开展整村拆迁工作中,对该房屋进行了丈量。然而,被申请人在未与申请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未通知本人的情况下,强制拆除了房屋,该行为已经明显违反了《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已经与案涉房屋户主签署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并依法履行了协议义务,被申请人的行为不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依据《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可以看出,案涉房屋的户主系案外人来某东,申请人所称的房屋系该主房的附房。被申请人对案涉宅基地权属进行了查询,未有审批表显示申请人建房的情况,且相关位置并未存在批地建房、拆屋重建或者早期老房留存。根据拆迁安置的相关规定,对于安置房屋的审批和赔偿需要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365bet手机客户端_beat365体育亚洲版_365bet网站分局的建房审批表,但申请人并不符合该条件,被申请人的行为是在履行与案外人来某东签署的协议,申请人所称的房屋仅是依附于来某东的主房而留存的。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本机关查明事实如下:申请人来某某于1983年12月15日出生,户口落于365bet手机客户端_beat365体育亚洲版_365bet网站区浦沿街道某村,同父亲来某海、母亲王某利一同在某村的祖屋内生活,与来某东(系来某某伯父)房屋东西相邻。1992年来某海亡故,王某利改嫁。因来某某年幼,随伯父来某东生活。1994年12月,来某东经原萧山市浦沿镇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拆除老旧房屋,并在原址上新建住宅,来某某祖屋也一并拆除,其祖屋宅基地为来某东使用。来某东户《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载明用地四至:北至应某某,南至孔某某,西至顾某某,东至河岸。2010年,来某东户房屋翻修,即房屋。申请人主张的房屋位于来某东户房屋院落内的东南角,为一间一层小平房,面积14.7㎡。2017年3月30日,来某东户与杭州市浦沿街道征迁安置管理中心签订了《365bet手机客户端_beat365体育亚洲版_365bet网站区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明确案涉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拆迁补偿金额、过渡费、奖励费用、安置人口及安置面积。

另查明,2006年3月,申请人来某某和林某登记结婚,婚后搬离某村随丈夫另购房屋居住。2007年10月、2014年11月,来某某和林某的女儿林甲、林乙先后出生,均落户于浦沿街道某村来某某户内。目前户内人口三人,即来某某、林甲、林乙。2011年11月,杭州市365bet手机客户端_beat365体育亚洲版_365bet网站区民政局给来某某制发门牌号为“浦沿街道某村”的门牌证,载明产权人来某某。2017年7月,案涉房屋被被申请人浦沿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因案涉房屋无批地建房手续,来某某、林甲、林乙未被纳入征收安置补偿范围进行安置补偿。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来某某身份证、来某某户口本、门牌证、《关于某村来某某户相关情况的证明》、房屋分居协议书、某村村委会证明、某社区整村征迁区域分布及进度情况图、某社区整村拆迁问题汇总、来某东户补偿及奖励清单、浦沿街道办事处《致广大居民的公开信》、某社区征迁指挥部公告、某社区丈量告知书、杭滨征迁[2017]014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后)、案涉房屋被拆除后实景照片、《来某东户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365bet手机客户端_beat365体育亚洲版_365bet网站区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房屋丈量示意图、行政复议听证笔录。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当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申请人没有履行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审批手续,未确立有效的宅基地使用权。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户口本、门牌证、村民证明、村委会证明、房屋分居协议等,但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实际出资建造了案涉房屋,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尚不明确。被申请人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是否侵害了申请人的财产权利,本机关无法认定。因此,申请人的两项复议请求,即确认被申请人浦沿街道办事处拆除案涉房屋违法,并责令浦沿街道办事处赔偿损失共计3939803.4元,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申请人与案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应予驳回。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来某某、林甲、林乙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