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宗教事务条例》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监督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既要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又要以适当方式向信教群众公开。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交财务收支情况以及接受、使用捐赠情况的报告,并不是要干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而是通过审查客观记载的财务会计状况,宗教事务部门可以掌握这些宗教组织是否按其宗旨在开展活动,是否在经济上达到收支平衡,是否能维持宗教组织正常运转,是否能够满足信教群众宗教活动的需要。另外,将这些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信教群众公布,是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通过建立以上两种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可以保证宗教组织的非营利性,防止其变相牟利,监督其收益必须用于本宗教组织及其举办的公益事业。
问:《宗教事务条例》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监督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既要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又要以适当方式向信教群众公开。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交财务收支情况以及接受、使用捐赠情况的报告,并不是要干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而是通过审查客观记载的财务会计状况,宗教事务部门可以掌握这些宗教组织是否按其宗旨在开展活动,是否在经济上达到收支平衡,是否能维持宗教组织正常运转,是否能够满足信教群众宗教活动的需要。另外,将这些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信教群众公布,是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通过建立以上两种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可以保证宗教组织的非营利性,防止其变相牟利,监督其收益必须用于本宗教组织及其举办的公益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