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市区
战略性新兴企业“优惠水价”的实施细则
根据杭州市物价局杭价资【2016】39号《杭州市物价局关于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的企业用气、用水实行优惠差别价格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为确保战略性新兴企业“优惠水价”政策顺利推进落实,特制定战略性新兴企业“优惠水价”的实施细则。
一、 “优惠水价”实施对象和周期
“优惠水价”实施对象为省统计局确认公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的企业。实施时间为《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降成本、减负担、去产能全面推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发布之日2016年2月26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
二、“优惠水价”政策
列入杭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的企业,每立方米降低0.3元的优惠差别水价。
三、“优惠水价”业务办理
1、办理地点:杭州水务集团营业网点。见附件
2、手续办理所需资料证件:近期水费发票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需填表格:“优惠水价”申请表
4、申请企业名称与水表户主名称一致的。水务集团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与用户约定上门核查,核查无误后执行“优惠水价”。
5、申请企业名称与水表户主名称不一致的。属企业更名的,需先办理更名手续后,再予办理;属租赁关系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水务集团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与用户约定上门核查,核查无误后执行“优惠水价”。
6、申请企业与其他企业合用水表的。需先行进行单独装表计量整改后,再予办理。单独装表计量整改按水务集团《单位客户申请接水流程》办理。
7、申请企业要求补退优惠水费的,按《战略性新兴企业优惠水价水费退款操作》执行。
本实施细则由杭州市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并报杭州市物价局备案。
杭州市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二 O一六年五月九日
附表
杭州市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各营业网点地址
营业厅名称 | 地址 | 管辖分公司 |
城投集团综合营业厅-三墩营业厅 | 长阳路409号 | 城西分公司 |
城投集团综合营业厅-下沙营业厅 | 下沙9号路 | 下沙分公司 |
上城区行政服务中心 | 秋涛路242-2号3楼 | 城南分公司 |
城投集团综合营业厅-朝晖路营业厅 | 河东路203号 | 城北分公司 |
城投集团综合营业厅-建国南路营业厅 | 建国南路166号 | 城南分公司 |
城投集团综合营业厅-体育场路营业厅 | 体育场路252号 | 城南分公司 |
城投集团综合营业厅-蒋村营业厅 | 文一西路蒋村公交车站 | 城西分公司 |
转塘营业厅 | 转塘公交308午山车站旁浙工大对面 | 上泗分公司 |
“市民之家“办事窗口 | 钱江新城 新业路311号 | 城南分公司 |
杭水热线电话87826789
附表
“优惠水价”申请表
户名 | 户号 | ||
地址 | 联系电话 | ||
□组织机构代码 | 水表口径 |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
申请理由及内容:
| |||
核查情况: |
一式两联(客户联、存根联)
客户签名(或经办人签名): 受理人: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战略性新兴企业优惠水价水费退款操作
根据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物价局关于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的企业用气、用水实行优惠差别价格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杭价资【2016】39号文件)规定:“对列入我市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的企业执行每立方米降低0.3元(含污水处理费0.15元)的优惠差别水价政策”。自《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降成本、减负担、去产能全面推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6〕43号)公布之日(即2016年2月26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的企业(以下简称“新战企业”)优惠水价水费退款操作如下:
一、申请企业如已缴费,且未开具过发票的,按以下操作进行退款并重新录入水量:
1、按照《水费退还操作规程》,由营销分公司填写《水费发还通知单》,完成《水费发还通知单》审批流程,水费账务中心进行全额退款操作。
2、营销分公司进行水量冲红,并按优惠水价重新录入水量。
上述操作为“操作一”。
二、申请企业如已缴费,且开具过普通水费发票的,按以下操作进行退款并重新录入水量:
1、开具的普通水费发票为当月的,且发票信息尚未在国税系统内上传,申请企业须交回已开具发票原件后由营销分公司做作废处理,然后办理水费退款手续(即操作一)。
2、开具的普通水费发票为隔月的或开具的普通水费发票为当月的但发票信息已经在国税系统内上传,申请企业须交回已开具发票原件,然后办理水费退款手续(即操作一),开具红字发票(无须交给申请企业)。
3、开具的普通水费发票申请企业已做账、无法收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企业应开具相关说明,然后办理水费退款手续(即操作一),营销分公司开具红字发票(须交给申请企业)。
三、申请企业如已缴费,且开具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操作进行退款并重新录入水量:
1、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当月的,申请企业须交回已开具发票原件后做作废处理,然后办理水费退款手续(即操作一)。
2、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隔月的,或申请企业已对发票进行认证,或申请企业已做账、无法收回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十四至第十九条,须由申请企业(即购买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由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营销分公司根据税务局出具的《通知单》办理水费退款手续(即操作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须交给申请企业)。
杭州市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市区
战略性新兴企业“优惠水价”的实施细则
根据杭州市物价局杭价资【2016】39号《杭州市物价局关于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的企业用气、用水实行优惠差别价格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为确保战略性新兴企业“优惠水价”政策顺利推进落实,特制定战略性新兴企业“优惠水价”的实施细则。
一、 “优惠水价”实施对象和周期
“优惠水价”实施对象为省统计局确认公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的企业。实施时间为《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降成本、减负担、去产能全面推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发布之日2016年2月26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
二、“优惠水价”政策
列入杭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的企业,每立方米降低0.3元的优惠差别水价。
三、“优惠水价”业务办理
1、办理地点:杭州水务集团营业网点。见附件
2、手续办理所需资料证件:近期水费发票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需填表格:“优惠水价”申请表
4、申请企业名称与水表户主名称一致的。水务集团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与用户约定上门核查,核查无误后执行“优惠水价”。
5、申请企业名称与水表户主名称不一致的。属企业更名的,需先办理更名手续后,再予办理;属租赁关系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水务集团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与用户约定上门核查,核查无误后执行“优惠水价”。
6、申请企业与其他企业合用水表的。需先行进行单独装表计量整改后,再予办理。单独装表计量整改按水务集团《单位客户申请接水流程》办理。
7、申请企业要求补退优惠水费的,按《战略性新兴企业优惠水价水费退款操作》执行。
本实施细则由杭州市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并报杭州市物价局备案。
杭州市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二 O一六年五月九日
附表
杭州市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各营业网点地址
营业厅名称 | 地址 | 管辖分公司 |
城投集团综合营业厅-三墩营业厅 | 长阳路409号 | 城西分公司 |
城投集团综合营业厅-下沙营业厅 | 下沙9号路 | 下沙分公司 |
上城区行政服务中心 | 秋涛路242-2号3楼 | 城南分公司 |
城投集团综合营业厅-朝晖路营业厅 | 河东路203号 | 城北分公司 |
城投集团综合营业厅-建国南路营业厅 | 建国南路166号 | 城南分公司 |
城投集团综合营业厅-体育场路营业厅 | 体育场路252号 | 城南分公司 |
城投集团综合营业厅-蒋村营业厅 | 文一西路蒋村公交车站 | 城西分公司 |
转塘营业厅 | 转塘公交308午山车站旁浙工大对面 | 上泗分公司 |
“市民之家“办事窗口 | 钱江新城 新业路311号 | 城南分公司 |
杭水热线电话87826789
附表
“优惠水价”申请表
户名 | 户号 | ||
地址 | 联系电话 | ||
□组织机构代码 | 水表口径 |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
申请理由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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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情况: |
一式两联(客户联、存根联)
客户签名(或经办人签名): 受理人: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战略性新兴企业优惠水价水费退款操作
根据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物价局关于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的企业用气、用水实行优惠差别价格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杭价资【2016】39号文件)规定:“对列入我市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的企业执行每立方米降低0.3元(含污水处理费0.15元)的优惠差别水价政策”。自《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降成本、减负担、去产能全面推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6〕43号)公布之日(即2016年2月26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的企业(以下简称“新战企业”)优惠水价水费退款操作如下:
一、申请企业如已缴费,且未开具过发票的,按以下操作进行退款并重新录入水量:
1、按照《水费退还操作规程》,由营销分公司填写《水费发还通知单》,完成《水费发还通知单》审批流程,水费账务中心进行全额退款操作。
2、营销分公司进行水量冲红,并按优惠水价重新录入水量。
上述操作为“操作一”。
二、申请企业如已缴费,且开具过普通水费发票的,按以下操作进行退款并重新录入水量:
1、开具的普通水费发票为当月的,且发票信息尚未在国税系统内上传,申请企业须交回已开具发票原件后由营销分公司做作废处理,然后办理水费退款手续(即操作一)。
2、开具的普通水费发票为隔月的或开具的普通水费发票为当月的但发票信息已经在国税系统内上传,申请企业须交回已开具发票原件,然后办理水费退款手续(即操作一),开具红字发票(无须交给申请企业)。
3、开具的普通水费发票申请企业已做账、无法收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企业应开具相关说明,然后办理水费退款手续(即操作一),营销分公司开具红字发票(须交给申请企业)。
三、申请企业如已缴费,且开具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操作进行退款并重新录入水量:
1、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当月的,申请企业须交回已开具发票原件后做作废处理,然后办理水费退款手续(即操作一)。
2、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隔月的,或申请企业已对发票进行认证,或申请企业已做账、无法收回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十四至第十九条,须由申请企业(即购买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由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营销分公司根据税务局出具的《通知单》办理水费退款手续(即操作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须交给申请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