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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1〕20号)、《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杭房局〔2011〕198号)及《关于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调整工作的通知(试行)》(杭住保办〔2013〕13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调整管理机制,提高保障效率和人性化水平,现在《关于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调整工作的补充通知(试行)》(杭住保办〔2015〕9号)的基础上,再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新增可申请调整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情形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保障家庭因下列原因,且仍符合届时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可申请调整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1.家庭成员为两人(夫妻除外),其中一方为10周岁(含)以上申请家庭成员的,该家庭可申请调整至就近成套两居室房源;
2.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父母、成年子女在配租后因工作、收入等条件变化符合届时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准入条件的,可计入申请家庭成员数,该家庭可申请调整至就近符合届时家庭人口数配租原则的房源。届时如成年子女退出该配租房源另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该户申请家庭应重新调整至就近原户型房源,该成年子女不受放弃配租后两年内不得再申请的限制。
3.因家庭照顾需要,申请人夫妻双方父母有一方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该家庭可申请调整至父母自有产权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所在地附近符合配租原则的配租房源;申请人夫妻双方一方年龄在60周岁(含)以上或子女满足下列第(2)、(3)、(4)三类条件之一的,该家庭可申请调整至子女、自有产权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所在地附近符合配租原则的配租房源:
(1)年龄在60周岁(含)以上;
(2)属于一至二级肢体或视力残疾的残疾人;
(3)属于一至二级精神、智力残疾的残疾人,行为不能自控的;
(4)属于一类重大疾病患者。
二、新增申请调整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须提交的材料
上述新增可申请调整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保障家庭,除参照公共租赁住房常规申请相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外,还应按如下规定向市级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因家庭成员居住方便的,提供10周岁(含)以上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等材料;
2.因申请人夫妻双方父母、成年子女条件发生变化,可计入申请家庭成员数的,提供该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有效户籍证明或市区居住证,在职证明或劳动合同,上年度可支配收入证明,房产状况证明,近6个月连续缴交住房公积金或社保证明,房源调整具结书等材料;
3.因家庭照顾需要的,提供父母或者子女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明(公有住房租赁证明)、疾病证明以及相关部门出具的父母与子女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
附件:一类重大疾病清单
杭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2015年8月27日
附件:
一类重大疾病清单
序号 | 疾病类型 | 序号 | 疾病类型 |
1 | 恶性肿瘤 | 9 | 肝病末期 |
2 | 严重的急性心肌梗死 或急性心肌梗塞 | 10 | 急性出血性 坏死性胰腺炎 |
3 | 脑中风(致永久性神经功能障碍) | 11 | 深度昏迷 |
4 | 重要器官移植 | 12 | 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
5 | 慢性肾衰(尿毒症) | 13 | 再性障碍性盆血 |
6 | 多发性硬化 | 14 | 暴发性肝炎 |
7 | 帕金森病 | 15 | 乙型脑炎 |
8 | I型糖尿病 | 16 | 严重烧伤 (20%以上、深Ш度) |
注:具体以三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为准。
各有关单位: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1〕20号)、《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杭房局〔2011〕198号)及《关于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调整工作的通知(试行)》(杭住保办〔2013〕13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调整管理机制,提高保障效率和人性化水平,现在《关于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调整工作的补充通知(试行)》(杭住保办〔2015〕9号)的基础上,再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新增可申请调整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情形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保障家庭因下列原因,且仍符合届时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可申请调整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1.家庭成员为两人(夫妻除外),其中一方为10周岁(含)以上申请家庭成员的,该家庭可申请调整至就近成套两居室房源;
2.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父母、成年子女在配租后因工作、收入等条件变化符合届时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准入条件的,可计入申请家庭成员数,该家庭可申请调整至就近符合届时家庭人口数配租原则的房源。届时如成年子女退出该配租房源另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该户申请家庭应重新调整至就近原户型房源,该成年子女不受放弃配租后两年内不得再申请的限制。
3.因家庭照顾需要,申请人夫妻双方父母有一方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该家庭可申请调整至父母自有产权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所在地附近符合配租原则的配租房源;申请人夫妻双方一方年龄在60周岁(含)以上或子女满足下列第(2)、(3)、(4)三类条件之一的,该家庭可申请调整至子女、自有产权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所在地附近符合配租原则的配租房源:
(1)年龄在60周岁(含)以上;
(2)属于一至二级肢体或视力残疾的残疾人;
(3)属于一至二级精神、智力残疾的残疾人,行为不能自控的;
(4)属于一类重大疾病患者。
二、新增申请调整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须提交的材料
上述新增可申请调整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保障家庭,除参照公共租赁住房常规申请相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外,还应按如下规定向市级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因家庭成员居住方便的,提供10周岁(含)以上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等材料;
2.因申请人夫妻双方父母、成年子女条件发生变化,可计入申请家庭成员数的,提供该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有效户籍证明或市区居住证,在职证明或劳动合同,上年度可支配收入证明,房产状况证明,近6个月连续缴交住房公积金或社保证明,房源调整具结书等材料;
3.因家庭照顾需要的,提供父母或者子女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明(公有住房租赁证明)、疾病证明以及相关部门出具的父母与子女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
附件:一类重大疾病清单
杭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2015年8月27日
附件:
一类重大疾病清单
序号 | 疾病类型 | 序号 | 疾病类型 |
1 | 恶性肿瘤 | 9 | 肝病末期 |
2 | 严重的急性心肌梗死 或急性心肌梗塞 | 10 | 急性出血性 坏死性胰腺炎 |
3 | 脑中风(致永久性神经功能障碍) | 11 | 深度昏迷 |
4 | 重要器官移植 | 12 | 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
5 | 慢性肾衰(尿毒症) | 13 | 再性障碍性盆血 |
6 | 多发性硬化 | 14 | 暴发性肝炎 |
7 | 帕金森病 | 15 | 乙型脑炎 |
8 | I型糖尿病 | 16 | 严重烧伤 (20%以上、深Ш度) |
注:具体以三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