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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1〕20号)、《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杭房局〔2011〕198号)及《关于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调整工作的通知(试行)》(杭住保办〔2013〕13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调整管理机制,提高保障效率,体现保障人性化,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新增可申请调整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情形
保障家庭因下列原因,且仍符合届时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可申请调整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1.因租金承受能力原因,保障家庭可在符合配租原则的前提下申请将房源从较高土地等级调整至较低土地等级。
2.因方便后续租赁管理需要,同一单位或同一创业(产业)园区保障家庭累计超过15户的,该部分保障家庭可同时申请统一调整至同区域符合配租原则的配租房源。
3.父母与子女各承租一套不同区域房源的保障家庭,如父母其中一方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因家庭照顾需要,可共同申请调整至其中一套房源所在区域的一套符合配租原则的配租房源,或承租较高土地等级房源的一方申请调整至承租较低土地等级房源一方所在区域符合配租原则的配租房源。
上述因第2、3两种情形申请房源调整的,原则上仅限调整一次。
二、新增申请调整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须提交的材料
上述新增可申请调整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保障家庭,除参照公共租赁住房常规申请相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外,还应按如下规定向市级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因租金承受能力原因申请调整的,提供租金承受能力有限的具结书。
2.因方便后续租赁管理需要申请调整的,提供用人单位或创业(产业)园区管理单位提出的房源调整申请。
3.因家庭照顾需要申请调整的,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父母与子女亲属关系证明。
各有关单位: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1〕20号)、《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杭房局〔2011〕198号)及《关于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调整工作的通知(试行)》(杭住保办〔2013〕13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调整管理机制,提高保障效率,体现保障人性化,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新增可申请调整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情形
保障家庭因下列原因,且仍符合届时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可申请调整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1.因租金承受能力原因,保障家庭可在符合配租原则的前提下申请将房源从较高土地等级调整至较低土地等级。
2.因方便后续租赁管理需要,同一单位或同一创业(产业)园区保障家庭累计超过15户的,该部分保障家庭可同时申请统一调整至同区域符合配租原则的配租房源。
3.父母与子女各承租一套不同区域房源的保障家庭,如父母其中一方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因家庭照顾需要,可共同申请调整至其中一套房源所在区域的一套符合配租原则的配租房源,或承租较高土地等级房源的一方申请调整至承租较低土地等级房源一方所在区域符合配租原则的配租房源。
上述因第2、3两种情形申请房源调整的,原则上仅限调整一次。
二、新增申请调整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须提交的材料
上述新增可申请调整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保障家庭,除参照公共租赁住房常规申请相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外,还应按如下规定向市级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因租金承受能力原因申请调整的,提供租金承受能力有限的具结书。
2.因方便后续租赁管理需要申请调整的,提供用人单位或创业(产业)园区管理单位提出的房源调整申请。
3.因家庭照顾需要申请调整的,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父母与子女亲属关系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