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一)申请人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设置及其运行机构和注册管理机构设立审批、试办电信新业务备案核准等行政事项所需提交的部分证明事项(见附件),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依法提交相关证明,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三)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工作流程
(一)告知。申请办理行政事项需要提交证明材料,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一次性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1. 证明事项名称;
2. 证明事项设定的依据;
3. 证明事项的用途;
4. 申请人的承诺方式;
5. 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6. 事后核查的监管权力;
7. 告知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
(二)申请人承诺。申请人知晓告知承诺的内容,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1. 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
2. 申请人符合相关条件;
3. 申请人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4. 申请人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
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三)审查与决定。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事项并按照要求作出承诺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不再索要有关证明材料,依据相关行政事项的法定办理流程,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三、后续监管
(一)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将申请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机制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免予核查的证明事项,纳入日常监管;确需现场核查的,优化工作流程、加强业务协同,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
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加强信用监管。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将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实施分类精准监管,依法加大失信约束力度,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监管措施。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做好有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
(三)强化风险防范措施。制定风险防控措施,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实施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
四、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在2021年2月底前,修改与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相关的办事指南,制定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完善告知承诺工作规程。2021年3月起,正式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依法实施告知承诺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和本方案有关要求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工作,抓好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业务主管司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业务指导工作。
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清单
附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清单
序号证明事项适用行政事项实施单位
1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申请“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工业和信息化部
2场地证明复印件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工业和信息化部(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3设施证明复印件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4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5社保证明材料申请“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设置及其运行机构和注册管理机构的设立审批”工业和信息化部
6场地证明复印件申请“试办电信新业务备案核准”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7设施证明复印件申请“试办电信新业务备案核准”
8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试办电信新业务备案核准”
9社保证明材料申请“试办电信新业务备案核准”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一)申请人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设置及其运行机构和注册管理机构设立审批、试办电信新业务备案核准等行政事项所需提交的部分证明事项(见附件),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依法提交相关证明,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三)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工作流程
(一)告知。申请办理行政事项需要提交证明材料,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一次性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1. 证明事项名称;
2. 证明事项设定的依据;
3. 证明事项的用途;
4. 申请人的承诺方式;
5. 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6. 事后核查的监管权力;
7. 告知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
(二)申请人承诺。申请人知晓告知承诺的内容,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1. 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
2. 申请人符合相关条件;
3. 申请人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4. 申请人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
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三)审查与决定。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事项并按照要求作出承诺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不再索要有关证明材料,依据相关行政事项的法定办理流程,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三、后续监管
(一)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将申请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机制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免予核查的证明事项,纳入日常监管;确需现场核查的,优化工作流程、加强业务协同,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
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加强信用监管。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将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实施分类精准监管,依法加大失信约束力度,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监管措施。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做好有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
(三)强化风险防范措施。制定风险防控措施,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实施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
四、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在2021年2月底前,修改与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相关的办事指南,制定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完善告知承诺工作规程。2021年3月起,正式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依法实施告知承诺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和本方案有关要求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工作,抓好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业务主管司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业务指导工作。
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清单
附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清单
序号证明事项适用行政事项实施单位
1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申请“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工业和信息化部
2场地证明复印件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工业和信息化部(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3设施证明复印件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4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5社保证明材料申请“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设置及其运行机构和注册管理机构的设立审批”工业和信息化部
6场地证明复印件申请“试办电信新业务备案核准”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7设施证明复印件申请“试办电信新业务备案核准”
8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试办电信新业务备案核准”
9社保证明材料申请“试办电信新业务备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