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滨政复〔2020〕53号

申请人何某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365bet手机客户端_beat365体育亚洲版_365bet网站区人民政府西兴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杭州市365bet手机客户端_beat365体育亚洲版_365bet网站区官河路1号。

法定代表人周翔,办事处主任。

申请人何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365bet手机客户端_beat365体育亚洲版_365bet网站区人民政府西兴街道办事处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的西信公答字[2020]01号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答复期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和证据材料。因案情复杂,本案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西兴街道办事处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违法;2、要求责令西兴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给申请人提供所要求的信息。

申请人称:由于政府未征求业主意见,强行将小区沿河部分隔离建设游步道,严重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遂于2020年7月23日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认为,对于信息公开申请第4项,被申请人没有回复,若信息存在,应当提供,若不存在,也应告知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对于信息公开申请第5、6项,行政机关“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都应该提供,被申请人没有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有无“获取”过,并且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被申请人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还应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被申请人称建设游步道与业委会充分协商过,现在要求提供与业委会协商过的《会议纪要》,被申请人却称未制作《会议纪要》,申请人怀疑被申请人有意隐瞒对其不利的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合法。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各项信息公开申请都逐一进行了答复并阐述理由,其内容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合法有效。关于第4项申请,被申请人已经告知,案涉地块并非某小区土地使用权范畴,不存在某小区沿河地块被征用的情况。关于第5、6项申请,均非被申请人的职能,被申请人告知其向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申请或者查询,符合法律规定。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公开《会议纪要》的申请,答复人已经明确告知未制作《会议纪要》,申请人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存在相应的文件。二、被申请人所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时间内作出答复并送达申请人,其程序合法有效。三、申请人存在滥用权利的情形。申请人除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以外,还向365bet手机客户端_beat365体育亚洲版_365bet网站区政府提出雷同的信息公开申请,此次又以答复人信息公开申请违法为由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已经告知其施工地块属性等信息后,申请人不向自然资源部门核查,还是执意以明显不成立的理由要求被申请人公开所谓的信息,表明其并不是以获取或知悉政府信息为目的,属于滥用信息公开权利的行为。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事实,缺乏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正确,程序合法,恳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的事实如下:申请人于2020年7月2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落款日期为2020年7月23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以下信息:1、西兴街道办事处回复我们称建设游步道与业委会充分协商过,请提供与业委会协商的《会议纪要》;2、某小区绿化一直是小区在管理和使用,何时变为政府的绿化?提供变更的手续;3、政府占用某小区的绿化,有无补偿,支付依据;4、某小区西边沿河17米都被征用,与旁边的小区明显不同,请提供决策依据;5、某小区沿河要建设两条道,合理性依据、环评依据;6、某小区沿河建设游步道的规划设计、施工许可手续。被申请人于7月27日收到该申请书,并于8月10日作出西信公答字[2020]01号《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如下:1、协商过程有会议签到表及照片,但未制作《会议纪要》;2、经查看《杭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小区红线以北绿地不属于某小区建设用地范围,系市政公用绿地,因此不存在“变为政府的绿化?提供变更的手续”及“某小区西边沿河17米都被征用”等情形。如你对此有异议,可依法向相关部门查询河畔小区建设用地范围及相关文件;3、该部分绿化由政府建设,并委托小区物业代管养护并由办事处支付绿化养护费用,因此不存在“政府占用某小区的绿化”的情形;4、经向杭州某开发公司了解,该公司答复称环境整治类项目无需办理环评等手续。因环保事项并非办事处行政职能,如你对此有异议,建议你依法向相关主管部门查询;5、规划、施工等许可均非办事处的行政职能,建议你依法向区规划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对该答复书不服,于8月17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杭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杭土合字[2001]61号)、物业公司报告、发票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因此,本案中,被申请人具有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的职责。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第2项、第3项及第5项中提出的“何时变为政府的绿化?政府占用某小区绿化有无补偿?某小区沿河建设两条道的合理性依据”实质上属于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因此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调整范围。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项信息为“与业委会协商的《会议纪要》”。根据《杭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可知,某小区北侧宗地红线往北至某河南岸的土地用途为规划绿地,不属于某小区的建设用地范围,案涉土地使用权并没有出让。为顺利推进某河畔及周边区域提升改造工程(三期),被申请人与某小区部分业主、属地社区代表等多方主体之间召开了对接某河南侧游步道改造事宜的会议,该会议的召开并不会对小区业主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且无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此类会议必须制作《会议纪要》,被申请人未制作《会议纪要》并无不当。此外,由于某河畔及周边区域提升改造工程(三期)仍在进行中,相关的资料并未整理归档,经被申请人查找,仅有会议签到表及照片,未找到《会议纪要》,被申请人已尽合理检索义务,且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因此该项答复并无不当。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2项、第3项以及第4项信息,根据《杭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可知,某小区北侧宗地红线往北至某河南岸的土地用途为规划绿地,亦不属于某小区的建设用地范围,因此没有发生过变更为政府绿化以及政府占用、征用绿化等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已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政府信息客观不可能存在,且已经履行说明理由义务,从而作出《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5项信息为“某小区沿河要建设两条道的环评依据”,申请公开的第6项信息为“某小区沿河建设游步道的规划设计、施工许可手续”,该项信息并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了告知和说理义务,并告知其可向相关主管部门查询或提出申请,该项答复亦无不当。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7月2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落款日期为7月23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被申请人于7月27日收到该申请书,并于8月10日作出《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于8月17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故被申请人作出该答复书的程序合法。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西信公答字[2020]01号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杭州市365bet手机客户端_beat365体育亚洲版_365bet网站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