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政策快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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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资讯 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 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 关于印发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信息化专题组2021年工作计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山区26县生物科技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政策快讯 关于开展2021年度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组织开展第五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和第三批复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1年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复核评价工作的通知 关于组织推荐第六批制造业单项冠军和复核第三批制造业单项冠军的通知 关于组织推荐第三批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的通知 关于开展第五批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2年度省级重点实验室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征集2021年度长三角区域地方标准项目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1年杭州市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通知 关于开展杭州市大学生杰出创业人才培育计划第九批培育对象推荐选拔工作的通知 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杭州市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1年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申报2021年度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在杭创新创业项目资助的通知 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杭州市工信领域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政策资讯 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任务部署,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坚持人人尽责、人人享有,完善制度、引导预期,加快医疗保障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将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逐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实现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 (二)基本原则。坚持保障基本,实行统筹共济,切实维护参保人员权益。坚持平稳过渡,保持政策连续性,确保改革前后待遇顺畅衔接。坚持协同联动,完善门诊保障机制和改进个人账户制度同步推进、逐步转换。坚持因地制宜,在整体设计基础上,鼓励地方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增强职工医保门诊保障的有效途径。 二、主要措施 (三)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建立完善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保障机制,在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等群众负担较重的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以下统称门诊慢特病)医疗保障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普通门诊统筹覆盖职工医保全体参保人员,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从50%起步,随着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增强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待遇支付可适当向退休人员倾斜。针对门诊医疗服务特点,科学测算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并做好与住院费用支付政策的衔接。同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逐步扩大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将部分治疗周期长、对健康损害大、费用负担重的疾病门诊费用纳入共济保障,对部分适合在门诊开展、比住院更经济方便的特殊治疗,可参照住院待遇进行管理。不断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逐步由病种保障向费用保障过渡。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用药保障服务纳入门诊保障范围,支持外配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和配药,充分发挥定点零售药店便民、可及的作用。探索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保障范围。 (四)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科学合理确定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和计入水平,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原则上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额度逐步调整到统筹地区根据本意见实施改革当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左右。个人账户的具体划入比例或标准,由省级医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以上原则,指导统筹地区结合本地实际研究确定。调整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后,增加的统筹基金主要用于门诊共济保障,提高参保人员门诊待遇。 (五)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探索个人账户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健全完善个人账户使用管理办法,做好收支信息统计。 (六)加强监督管理。完善管理服务措施,创新制度运行机制,引导医疗资源合理利用,确保医保基金稳定运行,充分发挥保障功能。严格执行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加强基金稽核制度和内控制度建设。建立对个人账户全流程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个人账户使用、结算等环节的审核。强化对医疗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管,严肃查处“挂床”住院、诱导住院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医保基金安全防控机制,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确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创新门诊就医服务管理办法,健全医疗服务监控、分析和考核体系,引导定点医疗机构规范提供诊疗服务。加快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建设,推进门诊费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通过协同推动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规范长期处方管理等,引导参保人员在基层就医首诊。结合完善门诊慢特病管理措施,规范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诊疗及转诊等行为。 (七)完善与门诊共济保障相适应的付费机制。对基层医疗服务可按人头付费,积极探索将按人头付费与慢性病管理相结合;对日间手术及符合条件的门诊特殊病种,推行按病种或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对不宜打包付费的门诊费用,可按项目付费。科学合理确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引导医疗机构和患者主动使用疗效确切、价格合理的药品。 三、组织实施 (八)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是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涉及广大参保人员切身利益,政策性和技术性强。各省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协调机制,抓好工作落实。国家医保局、财政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各地的工作指导,上下联动,形成合力。 (九)积极稳妥推进。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统筹安排,科学决策,在2021年12月底前出台实施办法,指导各统筹地区推进落实,可设置3年左右的过渡期,逐步实现改革目标。各统筹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政策规定,妥善处理好改革前后的政策衔接,确保参保人员待遇平稳过渡,已经开展相关工作的要进一步规范政策标准,尚未开展相关工作的要积极稳妥启动实施。 (十)注重宣传引导。要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手段,广泛开展宣传,准确解读政策。充分宣传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对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促进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重要作用,大力宣传医疗保险共建共享、互助共济的重要意义。要建立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国务院办公厅 2021年4月13日 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党的十八大以来,药品监管改革深入推进,创新、质量、效率持续提升,医药产业快速健康发展,人民群众用药需求得到更好满足。随着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药品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存在的短板问题日益凸显,影响了人民群众对药品监管改革的获得感。为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更好保护和促进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强基础、补短板、破瓶颈、促提升,对标国际通行规则,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推进监管创新,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快建立健全科学、高效、权威的药品监管体系,坚决守住药品安全底线,进一步提升药品监管工作科学化、法治化、国际化、现代化水平,推动我国从制药大国向制药强国跨越,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药品安全的需求。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加快制修订配套法规规章。及时清理完善规范性文件,有序推进技术指南制修订,构建更加系统完备的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制度体系。 (二)提升标准管理能力。加快完善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相关标准工作机制。继续实施国家药品标准提高行动计划。强化药品标准体系建设,完善标准管理制度措施,加强标准制修订全过程精细化管理。完善医疗器械标准体系,构建化妆品标准体系,加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统筹协调。积极参与国际相关标准协调,提升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加强标准信息化建设,提高公共标准服务水平。 (三)提高技术审评能力。瞄准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需求,整合现有监管资源,优化中药和生物制品(疫苗)等审评检查机构设置,充实专业技术力量。优化应急和创新药品医疗器械研审联动工作机制,鼓励新技术应用和新产品研发。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委员会在审评决策中的作用,依法公开专家意见、审评结果和审评报告。优化沟通交流方式和渠道,增加创新药品医疗器械会议沟通频次,强化对申请人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健全临床急需境外已上市药品进口相关制度。建立国家药物毒理协作研究机制,强化对药品中危害物质的识别与控制。 (四)优化中药审评机制。遵循中药研制规律,建立中医药理论、人用经验、临床试验相结合的中药特色审评证据体系,重视循证医学应用,探索开展药品真实世界证据研究。优化中成药注册分类,加强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同名同方药管理。完善技术指导原则体系,加强全过程质量控制,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 (五)完善检查执法体系。落实关于建立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的有关部署,加快构建有效满足各级药品监管工作需求的检查员队伍体系。针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重大案件查办中暴露的突出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依托现有资源加强药品检查机构建设,充实检查员队伍,延伸监管触角。创新检查方式方法,强化检查的突击性、实效性。加强境外检查,把好进口药品质量关。建立检查力量统一调派机制。国家药品检查机构根据重大监管任务需要,统一指挥调派各级检查员。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检查稽查工作需要,统筹调派辖区内药品检查员。鼓励市县从事药品检验检测等人员取得药品检查员资格,参与药品检查工作。 (六)完善稽查办案机制。加强药品稽查队伍建设,强化检查稽查协同和执法联动,完善省级市场监管与药品监管工作机制。推动落实市县药品监管能力标准化建设要求,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在综合执法队伍中加强药品监管执法力量配备,确保其具备与监管事权相匹配的专业监管人员、经费和设备等条件。各级药品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建立健全行刑衔接机制,及时通报重大案件信息、移送涉嫌药品犯罪案件,严厉打击药品尤其是疫苗违法犯罪行为。 (七)强化监管部门协同。落实监管事权划分,加强跨区域跨层级药品监管协同指导,强化国家、省、市、县四级负责药品监管的部门在药品全生命周期的监管协同。加强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对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健全信息通报、联合办案、人员调派等工作衔接机制,完善省、市、县药品安全风险会商机制,形成药品监管工作全国一盘棋格局。 (八)提高检验检测能力。瞄准国际技术前沿,以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为龙头、国家药监局重点实验室为骨干、省级检验检测机构为依托,完善科学权威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加快推进创新疫苗及生物技术产品评价与检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纳入国家实验室体系。持续加强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加快建设化妆品禁限用物质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价实验室,补齐检验检测能力短板。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要加强对市县级检验检测机构的业务指导,开展能力达标建设。 (九)提升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能力。巩固提升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能力,推进省级药品检验检测机构的批签发能力建设,依法依规将符合要求的省级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指定为国家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机构。 (十)建设国家药物警戒体系。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体系建设和省、市、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能力建设。制定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完善信息系统,加强信息共享,推进与疾控机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系统数据联动应用。 (十一)提升化妆品风险监测能力。整合化妆品技术审评审批、监督抽检、现场检查、不良反应监测、投诉举报、舆情监测、执法稽查等方面的风险信息,构建统一完善的风险监测系统,形成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推进化妆品安全风险物质高通量筛查平台、快检技术、网络监测等方面能力建设,逐步实现化妆品安全风险的及时监测、准确研判、科学预警和有效处置。 (十二)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完善各级人民政府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强化应对突发重特大公共卫生事件中检验检测、体系核查、审评审批、监测评价等工作的统一指挥与协调。加强国家药监局安全应急演练中心建设,开展常态化药品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各级负责药品监管机构的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国家参考品原料样本应急调用机制,有效维护应急检验设备设施,强化应急关键技术研发。 (十三)完善信息化追溯体系。制定统一的药品信息化追溯标准,实行药品编码管理,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追溯责任。构建全国药品追溯协同平台,整合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追溯信息,从疫苗、血液制品、特殊药品等开始,逐步实现药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逐步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加强与医疗管理、医保管理等衔接。发挥追溯数据在风险防控、产品召回、应急处置等工作中的作用,提升监管精细化水平。 (十四)推进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管大数据应用,提升从实验室到终端用户全生命周期数据汇集、关联融通、风险研判、信息共享等能力。强化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品种档案建设与应用,加强政府部门和行业组织、企业、第三方平台等有关数据开发利用,研究探索基于大数据的关键共性技术与应用,推进监管和产业数字化升级。 (十五)提升“互联网+药品监管”应用服务水平。推动工业互联网在疫苗、血液制品、特殊药品等监管领域的融合应用。建立健全药品注册电子通用技术文档系统和医疗器械注册电子申报信息化系统,推进审评审批和证照管理数字化、网络化。加快推进化妆品监管领域移动互联应用,提升办事效率与服务水平。推进各层级、各单位监管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共享共用,逐步实现“一网通办”、“跨省通办”。坚持以网管网,推进网络监测系统建设,加强网络销售行为监督检查,强化网络第三方平台管理,提高对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网络交易的质量监管能力。 (十六)实施中国药品监管科学行动计划。紧跟世界药品监管科学前沿,加强监管政策研究,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建立药品监管科学研究基地,加快推进监管新工具、新标准、新方法研究和应用。将药品监管科学研究纳入国家相关科技计划,重点支持中药、生物制品(疫苗)、基因药物、细胞药物、人工智能医疗器械、医疗器械新材料、化妆品新原料等领域的监管科学研究,加快新产品研发上市。 (十七)提升监管队伍素质。强化专业监管要求,严把监管队伍入口关,优化年龄、专业结构。加大培养力度,有计划重点培养高层次审评员、检查员,加强高层次国际化人才培养,实现核心监管人才数量、质量“双提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本地医药产业发展和监管任务实际情况,完善省级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培养方案,加强对省、市、县各级药品监管人员培训和实训,不断提高办案能力,缩小不同区域监管能力差距。加强国家药品监管实训基地建设,打造研究、培训、演练一体的教育培训体系。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建设并推广使用云平台,提升教育培训可及性和覆盖面。 (十八)提升监管国际化水平。适应药品监管全球化需要,深入参与国际监管协调机制,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加强与主要贸易国和地区、“一带一路”重点国家和地区的药品监管交流合作。以重点产品、重点领域为突破口,推动实现监管互认。借鉴国际经验,健全国家药品监管质量管理体系,鼓励地方药品监管能力和水平提档升级,推动京津冀、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等区域药品监管能力率先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三、保障措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认真履行药品安全尤其是疫苗安全的政治责任,坚持党政同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建立药品安全协调机制,加强对药品监管工作的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药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完善药品安全责任制度,健全考核评估体系,对本地区药品安全工作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十)完善治理机制。压实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加强药品管理相关部门协调联动,加强药品监管与医疗管理、医保管理的数据衔接应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形成药品安全治理合力。实施药品安全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建立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判定标准、公示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并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二十一)强化政策保障。创新完善适合药品监管工作特点的经费保障政策,合理安排监管经费。建立审评审批企业收费动态调整制度。将审评、检查、检验、监测评价、标准管理等技术支撑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优化经费支出结构,提升购买服务效能。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地方药品监管工作。 (二十二)优化人事管理。科学核定履行审评、检查、检验、监测评价、标准管理等职能的技术机构人员编制数量。设立首席科学家岗位,引进具有国际监管经验、熟悉中国产业实际的高级专业人才。创新完善人力资源政策,在公开招聘、岗位设置、职称评聘、薪酬待遇保障等方面强化政策支持力度,破除人才职业发展瓶颈。合理核定相关技术支撑机构的绩效工资总量,在绩效工资分配时可向驻厂监管等高风险监管岗位人员倾斜,更好体现工作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 (二十三)激励担当作为。加强药品监管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教育引导干部切实增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忠实履行药品监管政治责任。树立鲜明用人导向,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鼓励干部锐意进取、担当作为。加强人文关怀,努力解决监管人员工作和生活后顾之忧。优化人才成长路径,健全人才评价激励机制,激发监管队伍的活力和创造力。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推动形成团结奋进、积极作为、昂扬向上的良好风尚。 国务院办公厅 2021年4月27日 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 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关键路径,是从源头上推动生态环境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快推动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走出一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新路子,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以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为核心,推进生态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加快完善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着力构建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政策制度体系,推动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生态文明建设新模式。 (二)工作原则 ——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彻底摒弃以牺牲生态环境换取一时一地经济增长的做法,坚持以保障自然生态系统休养生息为基础,增值自然资本,厚植生态产品价值。 ——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充分考虑不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注重发挥政府在制度设计、经济补偿、绩效考核和营造社会氛围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生态产品价值有效转化。 ——系统谋划、稳步推进。坚持系统观念,搞好顶层设计,先建立机制,再试点推开,根据各种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难易程度,分类施策、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推进各项工作。 ——支持创新、鼓励探索。开展政策制度创新试验,允许试错、及时纠错、宽容失败,保护改革积极性,破解现行制度框架体系下深层次瓶颈制约,及时总结推广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以点带面形成示范效应,保障改革试验取得实效。 (三)战略取向 ——培育经济高质量发展新动力。积极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深化生态产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丰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培育绿色转型发展的新业态新模式,让良好生态环境成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力支撑。 ——塑造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精准对接、更好满足人民差异化的美好生活需要,带动广大农村地区发挥生态优势就地就近致富、形成良性发展机制,让提供生态产品的地区和提供农产品、工业产品、服务产品的地区同步基本实现现代化,人民群众享有基本相当的生活水平。 ——引领保护修复生态环境新风尚。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者受益、使用者付费、破坏者赔偿的利益导向机制,让各方面真正认识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倒逼、引导形成以绿色为底色的经济发展方式和经济结构,激励各地提升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和水平,营造各方共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的良好氛围,提升保护修复生态环境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新方案。通过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率先走出一条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的中国道路,更好彰显我国作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重要参与者、贡献者、引领者的大国责任担当,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解决全球性环境问题提供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四)主要目标。到2025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制度框架初步形成,比较科学的生态产品价值核算体系初步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政策制度逐步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政府考核评估机制初步形成,生态产品“难度量、难抵押、难交易、难变现”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保护生态环境的利益导向机制基本形成,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的能力明显增强。到2035年,完善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全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生态文明建设新模式全面形成,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为基本实现美丽中国建设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二、建立生态产品调查监测机制 (五)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健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制度规范,有序推进统一确权登记,清晰界定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划清所有权和使用权边界。丰富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类型,合理界定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等权责归属,依托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明确生态产品权责归属。 (六)开展生态产品信息普查。基于现有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调查监测体系,利用网格化监测手段,开展生态产品基础信息调查,摸清各类生态产品数量、质量等底数,形成生态产品目录清单。建立生态产品动态监测制度,及时跟踪掌握生态产品数量分布、质量等级、功能特点、权益归属、保护和开发利用情况等信息,建立开放共享的生态产品信息云平台。 三、建立生态产品价值评价机制 (七)建立生态产品价值评价体系。针对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不同路径,探索构建行政区域单元生态产品总值和特定地域单元生态产品价值评价体系。考虑不同类型生态系统功能属性,体现生态产品数量和质量,建立覆盖各级行政区域的生态产品总值统计制度。探索将生态产品价值核算基础数据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考虑不同类型生态产品商品属性,建立反映生态产品保护和开发成本的价值核算方法,探索建立体现市场供需关系的生态产品价格形成机制。 (八)制定生态产品价值核算规范。鼓励地方先行开展以生态产品实物量为重点的生态价值核算,再通过市场交易、经济补偿等手段,探索不同类型生态产品经济价值核算,逐步修正完善核算办法。在总结各地价值核算实践基础上,探索制定生态产品价值核算规范,明确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指标体系、具体算法、数据来源和统计口径等,推进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标准化。 (九)推动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结果应用。推进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结果在政府决策和绩效考核评价中的应用。探索在编制各类规划和实施工程项目建设时,结合生态产品实物量和价值核算结果采取必要的补偿措施,确保生态产品保值增值。推动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结果在生态保护补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经营开发融资、生态资源权益交易等方面的应用。建立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结果发布制度,适时评估各地生态保护成效和生态产品价值。 四、健全生态产品经营开发机制 (十)推进生态产品供需精准对接。推动生态产品交易中心建设,定期举办生态产品推介博览会,组织开展生态产品线上云交易、云招商,推进生态产品供给方与需求方、资源方与投资方高效对接。通过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等渠道,加大生态产品宣传推介力度,提升生态产品的社会关注度,扩大经营开发收益和市场份额。加强和规范平台管理,发挥电商平台资源、渠道优势,推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便捷的渠道和方式开展交易。 (十一)拓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在严格保护生态环境前提下,鼓励采取多样化模式和路径,科学合理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依托不同地区独特的自然禀赋,采取人放天养、自繁自养等原生态种养模式,提高生态产品价值。科学运用先进技术实施精深加工,拓展延伸生态产品产业链和价值链。依托洁净水源、清洁空气、适宜气候等自然本底条件,适度发展数字经济、洁净医药、电子元器件等环境敏感型产业,推动生态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依托优美自然风光、历史文化遗存,引进专业设计、运营团队,在最大限度减少人为扰动前提下,打造旅游与康养休闲融合发展的生态旅游开发模式。加快培育生态产品市场经营开发主体,鼓励盘活废弃矿山、工业遗址、古旧村落等存量资源,推进相关资源权益集中流转经营,通过统筹实施生态环境系统整治和配套设施建设,提升教育文化旅游开发价值。 (十二)促进生态产品价值增值。鼓励打造特色鲜明的生态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将各类生态产品纳入品牌范围,加强品牌培育和保护,提升生态产品溢价。建立和规范生态产品认证评价标准,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生态产品认证体系。推动生态产品认证国际互认。建立生态产品质量追溯机制,健全生态产品交易流通全过程监督体系,推进区块链等新技术应用,实现生态产品信息可查询、质量可追溯、责任可追查。鼓励将生态环境保护修复与生态产品经营开发权益挂钩,对开展荒山荒地、黑臭水体、石漠化等综合整治的社会主体,在保障生态效益和依法依规前提下,允许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发展生态农业、生态旅游获取收益。鼓励实行农民入股分红模式,保障参与生态产品经营开发的村民利益。对开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探索的地区,鼓励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对必要的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 (十三)推动生态资源权益交易。鼓励通过政府管控或设定限额,探索绿化增量责任指标交易、清水增量责任指标交易等方式,合法合规开展森林覆盖率等资源权益指标交易。健全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探索碳汇权益交易试点。健全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拓展排污权交易的污染物交易种类和交易地区。探索建立用能权交易机制。探索在长江、黄河等重点流域创新完善水权交易机制。 五、健全生态产品保护补偿机制 (十四)完善纵向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中央和省级财政参照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结果、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等因素,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机制。鼓励地方政府在依法依规前提下统筹生态领域转移支付资金,通过设立市场化产业发展基金等方式,支持基于生态环境系统性保护修复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工程建设。探索通过发行企业生态债券和社会捐助等方式,拓宽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渠道。通过设立符合实际需要的生态公益岗位等方式,对主要提供生态产品地区的居民实施生态补偿。 (十五)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鼓励生态产品供给地和受益地按照自愿协商原则,综合考虑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结果、生态产品实物量及质量等因素,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支持在符合条件的重点流域依据出入境断面水量和水质监测结果等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探索异地开发补偿模式,在生态产品供给地和受益地之间相互建立合作园区,健全利益分配和风险分担机制。 (十六)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推进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内部化,加强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和监督,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提高破坏生态环境违法成本。完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机制,合理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健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方法和实施机制。 六、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保障机制 (十七)建立生态产品价值考核机制。探索将生态产品总值指标纳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推动落实在以提供生态产品为主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取消经济发展类指标考核,重点考核生态产品供给能力、环境质量提升、生态保护成效等方面指标;适时对其他主体功能区实行经济发展和生态产品价值“双考核”。推动将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对任期内造成生态产品总值严重下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党政领导干部责任。 (十八)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利益导向机制。探索构建覆盖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的生态积分体系,依据生态环境保护贡献赋予相应积分,并根据积分情况提供生态产品优惠服务和金融服务。引导各地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鼓励社会组织建立生态公益基金,合力推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推进资源税改革。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探索规范用地供给,服务于生态产品可持续经营开发。 (十九)加大绿色金融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和个人依法依规开展水权和林权等使用权抵押、产品订单抵押等绿色信贷业务,探索“生态资产权益抵押+项目贷”模式,支持区域内生态环境提升及绿色产业发展。在具备条件的地区探索古屋贷等金融产品创新,以收储、托管等形式进行资本融资,用于周边生态环境系统整治、古屋拯救改造及乡村休闲旅游开发等。鼓励银行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生态产品经营开发主体中长期贷款支持力度,合理降低融资成本,提升金融服务质效。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生态产品经营开发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探索生态产品资产证券化路径和模式。 七、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推进机制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加大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工作推进力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强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制度,形成协同推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整体合力。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各项政策制度精准落实。 (二十一)推进试点示范。国家层面统筹抓好试点示范工作,选择跨流域、跨行政区域和省域范围内具备条件的地区,深入开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重点在生态产品价值核算、供需精准对接、可持续经营开发、保护补偿、评估考核等方面开展实践探索。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积极先行先试,并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加强宣传推广。选择试点成效显着的地区,打造一批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示范基地。 (二十二)强化智力支撑。依托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加强对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改革创新的研究,强化相关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培育跨领域跨学科的高端智库。组织召开国际研讨会、经验交流论坛,开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国际合作。 (二十三)推动督促落实。将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工作推进情况作为评价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系统梳理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相关现行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适时进行立改废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定期对本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评估,重大问题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21.04.26 关于印发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信息化专题组2021年工作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为贯彻落实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进一步推进信息化专题组工作,在前期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我厅制定了《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信息化专题组2021年工作计划》,现印发你们,请根据任务分工,抓好落实。 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也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扎实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推进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的关键年。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及2020年长三角地区合作与发展联席会议精神,三省一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信息化专题组2021年工作计划。 一、加快构建新一代数字基础设施 1、推动5G网络建设应用。共同落实《长三角地区5G先试先用引领数字经济发展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加快5G基站建设,促进5G协同布局,加快推进5G商用步伐。重点围绕工业互联网、车联网、智慧医疗、安全生产等重点应用领域,深化5G场景应用,开展5G融合应用推介活动,加大5G试点项目签约,编制5G创新应用项目优秀案例。依托5G产业联盟、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5G产业相关机构,打造5G产业链公共服务平台。(三省一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共同推进) 2、深化“5G+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共同推动5G应用从外围辅助环节向核心生产环节渗透。加快培育多场景融合、多系统集成、多设备协同的创新应用“灯塔”工程。持续推进苏州工业园区等开展国家级工业互联网产业示范基地创建工作。(三省一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共同推进) 3、推动数字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一是协调推进国家(杭州)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试点,优化互联网骨干网络结构和网间互联生态,到年底实现接入企业60家、峰值流量500G,重点服务长三角区域,打造长三角互联网枢纽高地;二是推进长三角地区数据中心建设。推进浙江云数据中心、浙江(长三角)新一代全功能智能超算中心、长三角国家级区域型数据中心、中国电信公共云算力中心、阿里云华东智能算力中心、腾讯长三角AI超算中心等集群建设,协同长三角区域推进存算一体化。三是共同参与中低轨通信卫星建设,推动空地网络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和互联,初步形成卫星互联网信息服务能力。建立北斗时空技术服务体系,推进北斗时空信息技术应用;四是建设长三角城市群量子保密干线环网。(三省一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共同推进) 4、推进下一代互联网(IPv6)规模部署应用。深入推进IPv6规模部署,持续优化提升IPv6网络质量和服务能力,重点推进数据中心、内容分发平台、云服务平台等IPv6升级改造。加快IPv6在5G和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等领域部署应用,持续推动新型家庭智能终端、工业智能终端等固定终端支持IPv6。(三省一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共同推进) 5、加快上海国际数据港布局建设。推进上海国际数据港功能体系建设,完善数据要素体系和功能布局,推动产业能级提升,促进数据流通便利化,推动形成数据产业集聚区,打造数据要素配置核心节点,加快国际数据港效应对全市及长三角区域的辐射带动。(上海经信委牵头) 二、共同推进工业互联网一体化发展 7、深化长三角工业互联网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按照《共同推进长三角工业互联网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战略合作协议》分工内容,做好各项合作事项落实。共同打造长三角工业互联网公共服务体系,完成长三角区域数据服务能力、应用服务能力、公共服务能力、人才服务能力和政策服务能力建设,建设涵盖区域级工业互联网一体化解决方案资源池、数据监管体系,汇聚平台服务商与解决方案,实现优秀应用方案的推广和转化。(三省一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共同推进) 8、夯实长三角工业互联网网络基础。完成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国家顶级节点(上海)建设,接入二级节点数30个,标识注册量超50亿,接入企业6000家,为长三角地区企业提供工业互联网标识注册和标识解析等基础服务。推进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顶级节点(南京灾备节点)及托管服务中心建设,支撑长三角二级节点主业务数据灾备,保障标识解析节点安全运行。在核心信息技术、汽车及零部件、新型电力(新能源)装备、高端纺织等重点行业开展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建设。推动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从节点建设向行业应用转变,围绕供应、生产、流通等环节,发挥标识解析互联互通的作用,加大“标识+”融合应用推广力度。(三省一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共同推进) 9、完善长三角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以工信部重点支持的工业互联网平台为核心,部省联动,长三角省市协作,共同培育一批国际领先、国内一流的重点平台企业和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支持企业应用工业互联网技术、产品和解决方案等,实现降本提质增效,打造一批长三角工业互联网应用标杆。(江苏省工信厅牵头) 10、共同开展工业互联网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持续联合推进国家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创新体验中心、平台应用创新推广中心、区域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等创新发展载体建设。共同组织开展工业互联网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解决方案创新,着力突破制约工业互联网发展“卡脖子”技术,大力发展工业互联网核心技术产业。(三省一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共同推进) 11、加强长三角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加强工业互联网安全评估,建立完善长三角工业互联网安全体系。协同开展工业互联网企业网络安全分类分级试点工作,对重点企业进行分类分级、评估诊断和整改提升,全面提升长三角地区重点企业的信息安全防护能力。推动长三角一市三省建设工业互联网安全监测与态势感知平台;联合建立工业信息安全预警通报和应急处置机制,提升区域监测预警能力、态势分析和信息共享水平。(三省一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共同推进) 三、协同推进数字产业发展 12、共建数字经济发展高地。贯彻落实《共同推进长三角数字经济一体化发展战略合作协议》,发挥三省一市在数字经济领域的各自优势,推动数字经济领域新技术、新业务、新业态的发展,联合制定和实施重点领域标准规范,形成长三角区域关键核心技术研究开发、功能平台建设、创新成果推广应用、人才培养交流方面的合作机制,共同打造数字经济产业生态,打造全国数字经济发展高地。(牵头单位:浙江省经信厅) 13、协同推进长三角地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共同签订《长三角集成电路产业协同发展合作备忘录》,协同推进长三角集成电路产业融合创新发展,合力支撑保障集成电路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搭建促进产业融合创新发展的合作交流平台,加快推动资源共建共享共用,建立常态化的工作联络机制,通过原始创新、技术创新、产业创新,提升产业链水平,增加供应链自主可控能力,努力打造世界级产业集群,构建长三角一体化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体系。(牵头单位:上海市经信委) 14、共同推进长三角新型显示产业协同发展。贯彻落实《共同推进长三角新型显示产业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战略合作协议》,合力推进新型显示产业链融合创新发展,联合开展产业链固链强链补链行动,搭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合作交流平台,构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产业生态,畅通资源共享和协同创新渠道,加快构建长三角一体化新型显示产业高质量发展体系,促进长三角区域新型显示产业融合创新和迭代升级,全面提升新型显示产业支撑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立足长三角,辐射全国,走向世界,努力把长三角区域打造成具有全国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新型显示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示范区。(牵头单位:三省一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共同推进) 四、协同推进数字技术创新应用 15、加快“城市大脑”、“城市智能中枢”的建设应用。加快推广“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城市大脑建设运营模式,加快推进各地城市大脑建设。加强政、产、学、研、用等多方力量协同,共同培育城市大脑关联产业生态圈。全面推广上海、杭州、南京、苏州等城市大脑建设经验,鼓励各地聚焦教育、就业、文化、体育、医疗、出行等领域创新开发融合型场景应用,积极拓展城市大脑在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领域应用。加强交流与合作,加大优秀场景应用复制推广力度。推进城市大脑与城市治理数字化深度融合,助力政府决策科学化、社会治理精准化、公共服务高效化。(牵头单位:三省一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共同推进) 16、推进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加强上海、杭州等国家级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先导区建设,优化完善人工智能基础研究平台、开放创新平台、行业赋能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布局,探索建立面向长三角的区域性能力支撑平台体系。开展交流合作,以加强长三角工作联动,交流建设经验、模式,推动长三角人工智能产业补链强链,不断挖掘人工智能深度应用场景。支持长三角人工智能发展联盟,发挥协同交流平台作用,联动三省一市人工智能产业、科技、场景、数据、人才、政策等资源,积极营造长三角人工智能协同发展生态环境。(牵头单位:上海市经信委) 五、共同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及举办重要活动 17、推动长三角G60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创新体验中心建设。年底前建设完成长三角G60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创新体验中心,汇聚应用体验、测试验证、产业服务、创新孵化、人才实训等五位一体功能,覆盖电子信息、钢铁化工、高端装备、航天航空、汽车制造、生物医药六大行业应用场景及重点企业行业解决方案,举办10场辐射长三角区域的活动。建成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国家顶级节点(上海)。(牵头单位:上海市经信委) 18、发挥国际性平台溢出带动效应。依托世界互联网大会、世界人工智能大会、世界数字经济大会、世界制造业大会等,加强长三角区域数字经济发展合作与交流对接,支持长三角人工智能发展联盟、国家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先导区发挥带动作用,提升区域合作能级和影响力。(三省一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共同推进) 19、联合举办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充分发动、汇聚长三角地区各类创新创业服务机构资源,举办第七届“i创杯”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在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5G、北斗、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领域,举办若干场专题赛事,在长三角地区举办巡回路演,通过大赛挖掘引进一批创新力强、特色鲜明、成长性好的项目,突出赛产联动效应,进一步发挥大赛在带动创新创业、引进优秀创业项目、培育双创人才、促进产业资本结合等方面的作用,推动数字经济业态和模式创新。(江苏省工信厅牵头) 20、联合制定信息化专题组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根据2021年长三角地区合作与发展联席办的总体安排,共同谋划制定信息化组三年行动计划及任务分工。(浙江省经信厅牵头) 联系人:云计算与大数据产业处 祝健0571-87056456、13858079666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1年4月28日 关于印发浙江省山区26县生物科技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经信局、发展改革局、科技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林业主管部门: 为推动山区26县加快发展生物科技产业,助推山区26县跨越式高质量发展,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山区26县生物科技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山区26县因地制宜培育壮大生物科技产业,是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探索将生态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经济优势、发展优势,加快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抓手。为进一步推动山区26县加快发展生物科技产业,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目标要求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生态优先、内生发展,深化改革、开放发展,山海协同、借力发展,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共同富裕、共享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山区26县资源禀赋优势,聚焦重点领域,强化区域协同,联动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夯实发展基础,激发发展动力,提升发展能力,进一步做大做强生物科技产业,加快推动山区26县经济跨越式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山区26县生物科技产业的创新能力、发展方式、社会效益全面升级,产业规模持续扩大,到2025年,总产值力争突破500亿元,到2030年超过千亿元。 1.产业质效全面提升。到2025年,产业结构持续升级,产品附加值明显提升,形成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生物科技产业集群,建设一批国家地理标志农产品、浙产道地药材、浙产食药用菌、浙产水干果、高品质林菌林药等生物科技产品生产基地、生态栽培基地,认定一批林下道地中药材种植基地。 2.创新能力显着增强。到2025年,突破一批生物科技应用领域的关键共性技术,实施一批高水平生物科技攻关、成果转化项目;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生物科技重点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创建一批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 3.发展方式持续升级。到2025年,智能化水平显着增强,累计建成10家生物科技领域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打造具有区域带动性的生物科技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建成林下经济数字化平台,培育30家林下经济龙头企业;品牌、质量、标准明显提升,形成一批市场认可度高、美誉度好的知名品牌。 4.支撑体系更加健全。到2025年,生物科技产业集聚平台软硬件能力大幅提升,建设一批生物科技领域特色小镇和小微企业园;生物科技人才引培体系不断完善,通过项目产学研用合作,引聚一批高层次人才。 二、重点发展领域 (一)打造高品质浙产道地药材基地。依托淳安、文成、泰顺、武义、磐安、衢江、江山、开化、天台、仙居、龙泉、庆元、缙云、遂昌、景宁等地生态资源优势,深化中药材特色强镇、道地优势产区培育,推进“浙八味”、新“浙八味”等道地药材生产基地、良种繁育基地等建设升级,加快道地中药材“三品一标”和“三化”基地建设;加强特色中药材以及野生濒危药用植物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鼓励林下道地中药材生态种植、野生抚育和仿生栽培;推进中药材产地初加工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支持中药材、中药饮片加工“共享车间”试点扩面。 (二)推动医药制造提档升级。依托仙居、天台、三门等地,加快发展高附加值特色原料药及中间体,推动研发创新型药物,鼓励原料药制剂一体化发展。依托武义、磐安、庆元、遂昌等地,加快传统中药饮片和提取物创新发展,加强中药经典名方二次开发,鼓励开展中药物质基础、作用机制和活性保持关键技术攻关与产业化开发。 (三)开发推广新型健康食品。依托淳安、文成、平阳、武义、磐安、江山、常山、开化、龙游、仙居、莲都、龙泉、云和、庆元、缙云、遂昌、松阳、景宁等地特色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快开发保健饮品、健康食品等新型保健产品。以菌菇类产品、茶产品、山药产品、蜂产品、胡柚食品等为重点,大力推进绿色食品精深加工。围绕药食同源发展,利用铁皮石斛、灵芝、黄精、三叶青等特色药材品种,研究开发各类健康安全的药膳、保健酒、保健茶、养生膏方等新产品。 (四)加快装备器械领域转型。基于永嘉、苍南、柯城、江山、龙游、仙居、三门、龙泉、青田、缙云、遂昌等地的生态工业基础,推动中医诊疗装备、妇幼健康装备、保健康复装备、医疗救治设备等装备产品智能化升级,开发融合应用智能康复、眼脑科学、氢分子医学等技术的新型监护与生命支持装备;依托“康养联合体”等建设,鼓励发展康养辅具制造产业;围绕森林康养、生态旅游等主题,开发符合人体工学设计的智能化运动健身器械;鼓励特种陶瓷、特种纸等领域企业向高值医疗耗材、植(介)入产品等方向延伸发展。 (五)鼓励生物农业创新发展。支持开展生物农药与兽药、生物饲料与肥料、实验动物,以及作物丰产与提质增效等技术领域创新应用。加强名优特产农产品杂交育种、诱变育种、细胞工程育种、基因工程育种等,推动农业生物种质资源保存和开发研究。进一步推进林下种植、仿生栽培、稻田养鱼等农林复合模式的创新与应用推广。 (六)探索发展先进生物制造。重点在江山、仙居、莲都等地,推动生物基材料、生物基化学品、新型发酵产品等规模化生产应用。依托淳安、三门、庆元、缙云、遂昌等地,发展基于天然提取物的化妆品特色原料,推动珍珠纤维、蚕丝蛋白、海藻提取物以及灵芝、铁皮石斛、三叶青、白及等应用。依托龙游、龙泉、庆元、遂昌等地,深挖竹木精深加工潜力,积极打造竹炭产品、竹纤维、竹食品等高附加值产品。 三、着力推进山区26县生物科技创新发展 (一)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探索山区农业生物科技创新机制,创建农业领域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科创平台,打造开放型、枢纽型平台载体。(省科技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配合)支持有条件的山区县生物科技企业参与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指南凝练和项目申报,围绕山区县生物医药领域关键共性、前沿引领技术开展攻关。(省科技厅牵头,省经信厅配合)鼓励省级优质医疗资源向山区县延伸,提升山区县医学科技创新能力。(省科技厅牵头,省卫生健康委配合) (二)支持实施绿色技术研发应用专项。倾斜支持山区县生物科技企业实施绿色技术研发应用专项,会同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围绕当地食用菌、中药材等特色产业开展生态绿色种植、农产品保鲜及加工物流、工厂化农业等关键技术联合攻关,开发生物新产品、建立中药材活性成分指纹图谱、制订中药材提取加工企业质量标准,建立中药材标准化示范基地等。(省科技厅牵头,省经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配合) (三)加大科技服务助力企业发展。推动省级生物科技类产业创新载体建设,加大对磐安中药材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仙居甾体药物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庆元食用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武义珍稀植物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的指导服务;深化送科技下乡“三服务”活动,充分发挥科技特派员作用,支持省科技特派员带资金、项目、成果深入开展服务。(省科技厅牵头,省经信厅、省农业农村厅配合) 四、加快推动山区26县生物科技产业发展 (一)推动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扩量。推进5G、物联网等新技术融合应用,加快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实施一批生产方式转型示范项目,培育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一体打造“名品+名企+名产业+名产地”,形成特色优势产业。(省经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业局、省药监局配合)鼓励智能装备、机器人等在山区26县生物农业等的应用,建设一批数字化农业工厂。(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经信厅、省林业局配合) (二)推动新产业新产品开发培育。发挥龙头企业示范带动作用,支持山区县发展生物医药、生物育种、生物材料等新兴产业,实施一批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建设一批工业互联网平台。(省经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药监局配合)加大医疗装备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力度,落实政府首购制度。(省经信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浙江银保监局配合)实施林下道地中药材种质资源保护工程和林下道地中药材开发利用工程,选育一批林下道地药材新品种。(省林业局牵头,省科技厅配合) (三)加大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力度。依托自然资源禀赋,强化招商引资,积极承接上海、杭州等地溢出,布局生物科技领域产业链环节。(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配合)结合新一轮开发区(园区)整合提升工作,推进山区县经济开发区、工业园、特色小微园、特色小镇、种植养殖基地、生态林区等载体建设,高标准谋划建设一批生物科技产业园,推动重大项目落地。(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配合) (四)深入推进区域对口合作。深入实施山海协作工程,推动“飞地”建设,完善产业合作、利益协同机制,探索“一园多点”“一区一品”的山海协作产业园建设开发模式;强化区域合作,推动山区县深度融入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和长江经济带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林业局配合)支持省内高校、科研院所与山区县开展战略合作,整合各类创新平台资源,谋划建设生物科技产业孵化器、加速器。(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配合) (五)加快推动创新技术应用。强化“产学研用金、才政介美云”十联动,培育生物科技示范推广基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加大新型职业农民(乡土专家)培育、农业主体技术培训等科技资源倾斜力度;探索建立区域性生物资源库、样本库等创新支撑平台,重点建设濒危野生药用动植物保护区、药用动植物园、药用植物种质资源库。(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业局、省药监局配合) (六)培育壮大企业协作群体。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加快推进山区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引导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品牌创建,对接资本市场,增强研发与协作配套能力,培育一批“隐形冠军”“单项冠军”。(省经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配合)强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推动企业加强与政府、高等院校、行业协会、投资服务机构等的紧密合作,鼓励争创国家级、省级产业平台和创新平台。(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林业局配合) (七)着力推动品牌质量提升。深化“标准化+”行动,组织制修订中药材、健康食品及原料的国内和国际标准,推进山区县制定一批“浙江制造”标准,形成“浙产好药”系列品牌;支持磐安中药材等特色产业开展质量提升行动,鼓励有条件山区县争创“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支持山区企业提升品牌质量,打造“浙江制造精品”;支持企业开展境外商标和专利注册,申报“浙江出口名牌”。(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经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林业局、省药监局配合)进一步完善浙江中药材信息网、江南药镇中药材价格指数发布平台等功能,提升道地药材行业影响力。(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业局配合) (八)着力构建高效营销体系。打造山区县电商公共服务中心,推进直播推介、网红营销、鲜活产品社区直销等主题活动,开展农超、农校、农批对接,发展订单种植、定制配送、直供直销等模式;加快在山区县发展冷链物流、智能仓储及城乡配送网点,推动建设具有预冷、冷藏、初加工、调运等功能的特色产品集配中心。(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业局配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策支持。立足山区26县独特资源优势,加大对山区26县科技专项、重大项目、重点企业、重点平台等的政策倾斜力度,形成政策合力。各地要因地制宜出台有关政策,强化对山区26县生物科技产业的扶持。 (二)强化要素保障。充分发挥省产业基金作用,鼓励山区26县设立由政府引导、民间资本参与、企业化运作的产业基金。加大生物科技领域重大项目用地、用能等要素保障支持力度。完善山区26县生物农业、中药材种植、林下经济等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强化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防范保障。 (三)加快人才建设。推动山区26县通过股权投资、工作站点、项目合作引进、顾问指导等柔性引才方式,汇聚中高端智力资源。通过校企、院企、订单式培养等多种方式,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实用型人才培育,实现对山区人才定向输送。 (四)营造发展氛围。注重示范引领,及时总结交流山区26县生物科技产业发展的经验做法。探索精准服务工作机制,加大对山区生物科技领域优秀企业和代表性企业家的宣传,营造生物科技发展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林业局 2021年4月27日 关于开展2021年度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按照《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我部决定组织开展2021年度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类型和支持重点 (一)申报类型 示范基地申报分两个系列,即规模效益突出的优势产业示范基地和专业化细分领域竞争力强的特色产业示范基地。本年度申报领域主要包括:装备制造业、原材料工业、消费品工业、电子信息产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高技术转化应用,以及其他领域(产业转移合作、大数据、云计算、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等)。 (二)支持重点 深入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区域重大战略,本年度优先支持符合国家重大生产力布局要求及落实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成效明显、国家明确予以表扬激励地方的申报对象。支持国家级开发区、新兴领域产业集聚区等积极创建示范基地,打造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载体。 二、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申报条件 1.申报对象须满足《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条件(装备制造业、原材料工业、消费品工业、电子信息产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高技术转化应用领域示范基地申报条件参照附件,部分新兴领域示范基地申报条件参照附表1~5),且未出现以下情况:近三年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近三年发生Ⅱ级或Ⅰ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申报对象在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相关督查工作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 2.申报对象须地理范围清晰、产业相对集中、管理主体明确,原则上不跨地市行政区域。申报材料要真实、准确,一旦发现虚假填报,取消本年度示范基地申报资格。 (二)申报数量 各地要按照《管理办法》,好中选优推荐申报对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的示范基地数量不超过3个,其中可通过省级通信管理局报送的数量不超过1个。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单独报送,名额单列且不超过1个。各地上报的优势产业示范基地数量均不超过1个,原则上应从省级示范基地中优选产生。 现有示范基地因示范内容或所在地区域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更名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示范基地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申报,名额单列。 三、申报方式和时间 (一)申报方式 各地通过示范基地在线报送系统(以下简称报送系统,http://sfjd.miit.gov.cn/register/)进行申报。由申报对象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要求,通过报送系统填报相关材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审核,并将审核同意的申报对象材料和正式推荐文件通过系统报送(具体填报请参见报送系统主页上的说明文档)。 (二)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日期为2021年6月25日。 四、联系人及电话 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划司:李元 010-68205143 在线报送咨询:隋义宁 周义明(技术支持) 电话:010-68200356 68200324 本项目国家申报时间为6月25日 关于组织开展第五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和第三批复核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 为落实《制造业设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计划(2019-2022年)》(工信部联产业〔2019〕218号),根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组织开展第五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同时对第三批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复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五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推荐工作 (一)申报条件。申报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确定的基本条件,近2年内(2019年1月1日起)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调查的情况。 (二)申报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申报推荐工作,有关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负责组织本行业领域申报推荐工作。 (三)推荐数量。已开展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数量不超过10家,未开展认定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推荐数量不超过6家;已开展行业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的行业协会推荐数量不超过4家,未开展认定工作的行业协会推荐数量不超过2家。 (四)申报方式。请省级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初审,择优确定推荐名单,向初审合格的申报主体分配网上登录账号(随后提供),由申报主体通过工业设计中心管理系统(网址:www.id-center.org.cn)在线填报所需信息。相关申报材料见附件,填写的内容和材料格式应符合《办法》要求。 (五)申报日期。请省级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初审合格的企业在线打印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加盖推荐单位(省级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公章,于2021年6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二、第三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工作 请省级主管部门组织2017年认定的第三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填报复核材料并进行初审。其中,通过行业协会推荐入选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由注册地省级主管部门统一通知企业参加复核。复核材料填报方式、报送时间等要求与申报第五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一致。 三、工作要求 (一)开展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及复核工作是引导工业设计创新发展、提升制造业设计能力的重要措施。请各省级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基本条件、推荐数量、时间节点等要求,做好申报推荐和复核初审等工作。 (二)省级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对申报及复核材料严格把关,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申报推荐和复核初审等工作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企业收取费用。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袁旭立 010-68205275 胡吉嵘 010-68205193 材料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8号楼9层(高韵收)邮编:100846 电话68207157/18611972722 本项目国家申报时间为6月10日 关于开展2021年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复核评价工作的通知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有关规定,现组织开展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复核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核评价范围 2018年认定及复核通过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1和附件2)。 二、材料要求 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中央企业组织相关企业做好评价材料填报工作(格式见附件3),并提供必需的附件及证明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word/excel格式电子版光盘一份)。有关数据指标截至2020年底,其中财务数据按照已审计的2020年会计报表填写。 三、时间安排 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中央企业对企业填报的评价材料进行汇总并审核确认,于2021年5月25日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来函请注明承办人联系方式。评价材料收集工作委托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受理。 四、其他事项 (一)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复核评价工作,以此为契机,对本地区、本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建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摸底,不断提升企业技术创新水平。 (二)根据《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复核评价不合格的企业将被公告撤销称号并摘牌。 五、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刘丹010-68205231 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 牛江蓉010-88379229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22号,100037 本项目国家申报时间为5月25日 关于组织推荐第六批制造业单项冠军和复核第三批制造业单项冠军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培育一批制造业优质企业,促进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根据《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工信部产业〔2016〕10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部署,现组织开展第六批制造业单项冠军遴选和第三批制造业单项冠军复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六批单项冠军申请条件及要求 (一)基本条件。 制造业单项冠军包括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须满足以下条件: 1.坚持专业化发展。企业长期专注并深耕于产业链某一环节或某一产品领域。从事相关领域10年及以上,属于新产品的应达到3年及以上。 2.市场份额全球领先。企业申请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球前三。产品类别原则上按照《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8位或10位代码,难以准确归入的应符合行业普遍认可的惯例。 3.创新能力强。企业生产技术、工艺国际领先,重视研发投入,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主导或参与制定相关领域技术标准。 4.质量效益高。企业申请产品质量精良,关键性能指标处于国际同类产品领先水平。经营业绩优秀,盈利能力超过行业企业的总体水平。重视并实施国际化经营和品牌战略,全球市场前景好,建立完善的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并取得良好成效。 5.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知识产权、技术标准、质量保证和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近三年无环境、质量、安全违法记录,企业申请产品能耗达到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安全生产水平达到行业先进水平。 (二)申请类别。企业依据自身条件在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中择一申请(见附件1)。申请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相应产品的销售收入须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70%以上。申请单项冠军产品的,只能申请一个产品。 (三)重点产品领域。为深入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加快推动制造强国建设,我部列出了单项冠军培育遴选重点领域(见附件2)。对重点领域企业和产品,尤其是重点领域补短板的,优先予以推荐。 (四)完善梯度培育体系。支持各地方、中央企业建立单项冠军储备库,将有潜力的企业纳入培育工作范围,建立健全梯度培育体系。梯度培育情况将与各地推荐名额挂钩。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成长为单项冠军。年销售收入4亿元以下的企业,如申请单项冠军,应为已入选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五)推荐上报名额。依据前五批遴选情况和各地梯度培育工作开展情况,我部研究确定了地方推荐名额上限(见附件3),请各地按照名额推荐上报。中央企业每家推荐数量不超过3家。前三批单项冠军培育企业满足申请条件并提出申请的,不占各推荐单位名额。 二、第三批复核工作安排 根据《实施方案》关于动态管理的要求,每3年对入选单项冠军进行一次评估复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公布的名单中予以保留,对不符合条件或未提交复核申请材料的企业从名单中予以撤销。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要组织第三批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及冠军产品企业填报《第三批制造业单项冠军复核申请表》(见附件4)并进行初审。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相应产品的销售收入达不到企业主营业务收入70%以上的,可申请复核相应产品为单项冠军产品。我部将组织开展复核,并组织专家赴部分企业现场核查。 三、工作组织 (一)组织单位。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同级工业经济联合会负责属地企业的组织推荐、复核工作。中央企业负责本企业及下属法人企业的推荐、复核工作。工作中,相关政府部门、协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企业收取费用。 (二)材料要求。不要求企业提供各类证明材料,企业按要求提供说明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审核把关。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要根据《实施方案》和本通知要求,对第六批单项冠军申请企业(产品)进行初步论证、择优推荐,确保推荐质量。对企业的市场占有率,独立法人地位,有无环境、质量、安全等方面违法记录予以重点把关。对第三批单项冠军复核工作要认真组织初审。 (四)报送时间和方式。申报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30日。申报采取网上填报与纸质报送相结合的方式。网上通过制造业单项冠军在线报送系统(dgb.cfie.org.cn)统一申报。由企业在线填写并上传相关材料,经组织单位审核后报送(具体填报和审核方式参见报送系统主页说明)。纸质材料要与网上填报一致,一式两份,连同正式上报文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和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相关材料由后者代收)。 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政法司:010-68205205 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010-62062115/62375770 传真:010-62375770 材料寄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龙翔路甲7号,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309室,100191。 本项目国家申报时间为6月30日 关于组织推荐第三批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全方位全过程推行绿色设计,促进工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现组织开展第三批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生态环境影响大、消费需求旺盛、对产业链供应链有重要影响的工业产品领域,系统梳理各领域在推广绿色设计理念及方法、开发绿色设计先进技术和产品、制定绿色设计相关标准等方面的典型经验做法,遴选一批绿色设计基础好、创新能力强、品牌和市场影响力大的绿色设计示范企业,提升行业绿色低碳发展意识,加大绿色产品供给,引领和带动绿色消费。 二、基本要求 (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行业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经营管理状况较好,主导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建立完善的质量、环境、能源、职业健康安全等管理体系,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二)拥有较强的技术研发创新能力、产品设计研发机构和专业团队,拥有自主知名品牌,且具有明显的行业或区域特色,有较强的代表性、创新性和可推广性。 (三)已将绿色设计理念和要求纳入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具备开展产品生命周期评价的基础能力,具有应用绿色设计基础数据库及先进设计工具与方法的能力,具有检验验证、计量测试、规模化生产等绿色设计应用转化能力。 (四)已开展绿色设计相关工作,产品符合绿色设计产品评价相关标准,或参与制定绿色设计产品相关的技术规范、标准或政策;绿色设计产品在产品结构中的比例逐年提升,产销量及产值行业领先。 (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近三年来无以下情况:发生较大及以上重大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Ⅲ级(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工作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完成整改等。 三、推荐程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以下统称推荐单位)负责组织推荐。推荐单位要认真筛选行业代表性强的龙头骨干企业,指导企业按照《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申报书》(附件1)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和打分,编制申报书,并切实加强对申报企业自评价结果和证明材料的把关。被推荐企业自评价得分原则上不低于80分。 请各推荐单位于2021年5月31日前将推荐文件、《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第三批)推荐汇总表》(附件2)及企业申报书等电子版材料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同时,请各推荐单位对前两批绿色设计示范企业进行跟踪指导,将各示范企业2020年开展的绿色设计工作情况(可参考附件1自评价表有关要点)一并报送。 本项目国家申报时间为5月31日 关于开展第五批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工业遗产保护利用,传承中国工业精神,弘扬优秀工业文化,按照《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现组织开展第五批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国家工业遗产申报范围主要包括:1980年前建成的厂房、车间、矿区等生产和储运设施和重要设备、工具、产品等,以及其他与工业相关的社会活动场所。 申请国家工业遗产需工业特色鲜明、工业文化价值突出、遗产主体保存状况良好、产权关系明晰,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历史或行业历史上有标志性意义,见证了本行业在世界或中国的发端、对中国历史或世界历史有重要影响、与中国社会变革或重要历史事件及人物密切相关,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 (二)具有代表性的工业生产技术,反映某行业、地域或某个历史时期的技术创新、技术突破等重大变革,对后续科技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具有较高的科技价值; (三)具备丰厚的工业文化内涵,对当时社会经济和人文发展有较强的影响力,反映了同时期社会风貌,在社会公众中拥有强烈的认同和归属感,具有较高的社会价值; (四)规划、设计、工程代表特定历史时期或地域的工业风貌,对工业后续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 (五)老工业城市、大运河沿线、黄河沿线、革命老区的工业遗产项目优先推荐; (六)具备良好的保护和利用工作基础。 二、申报程序 (一)按属地原则申报国家工业遗产。遗产所有权人为申报主体,填写《国家工业遗产申请书》(见附件),经当地县级或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有关中央企业直接向集团公司总部提出申请。 (二)省级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总部负责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明确推荐顺序,择优确定推荐名单。 三、报送要求 (一)省级主管部门、中央企业要加强组织领导,深入挖掘工业遗产资源,积极组织相关遗产所有权人认真做好申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数量不超过5项,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企业推荐数量不超过2项。要严控遴选数量,按照优先顺序,切实将一批代表性强、保护利用价值高的优秀项目推荐出来。 (二)请于2021年6月10日前将推荐文件和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电子版U盘一份)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联系人及电话:周 岚010-68209901 周晓岚010-68205204 电子邮箱:zhoulan@miit-icdc.org 材料寄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15号楼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文化发展中心,邮编:100846。 本项目国家申报时间为6月10日 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部机关相关司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融合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按照《关于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为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全要素、全产业链、全价值链的深度融合,加快制造业技术、模式、业态等创新和应用,现组织开展2021年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示范内容 围绕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聚焦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特色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信息安全能力提升、中德智能制造合作等方向,遴选一批试点示范项目,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新业态和新模式,增强工业信息安全产业发展支撑,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包括制造企业、信息技术企业、互联网企业、电信运营商、科研院所、工业园区或其联合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好的经济实力、技术研发和融合发展能力。 (二)部机关相关司局推荐项目数量一般不超过5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0个;各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项目原则上不超过5个,且需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中央企业不占属地指标,可直接报送,推荐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业信息安全能力提升方向各单位推荐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个,且不占上述推荐名额。推荐项目须按优先级先后顺序进行排列。 (三)已列入前期试点示范的项目不可重复申报,在建项目不可申报。中德智能制造合作方向不接收仅购买产品但未进行实质性合作的项目。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试点示范申报书进行评审,遴选认定符合要求的项目开展试点示范。试点示范期为2年。 三、进度安排 (一)2021年6月30日前,部机关相关司局、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推荐申报项目。 (二)2021年7月15日前,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三)2021年8月10日前,确定试点示范名单,并予以公示。 (四)2021年12月底前,开展试点示范年度检查与效果评估,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宣传推广典型做法。 四、报送方式 请各推荐单位于2021年6月30日前将项目推荐汇总表(加盖推荐单位公章,见附件)、项目申报书(一式两份,见附件2、3、4、5)和电子版光盘(同步发至邮箱:miitxrs@163.com)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技术发展司)。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谢学科 王刚 010-68208278 邮箱:miitxrs@163.com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2号中关村资本大厦612B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100846) 本项目国家申报截止时间为6月30日 关于开展2022年度省级重点实验室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高校院所、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省新型实验室体系建设,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实验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浙科发基〔2020〕21号)、《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浙科条发〔2014〕175号)等文件,现就组织开展2022年度省级重点实验室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培育战略科技力量、支撑科技自立自强为目标,面向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需求,坚持“集聚一流人才团队、产出一流科研成果”标准,按照“应用研究倒逼基础研究、基础研究引领应用研究”要求,突出“互联网+”、生命健康和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建设,建设一批学科交叉融合、创新资源高效整合的省级重点实验室,提升我省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产业化对接融通的源头支撑能力。 二、申报条件 拟申报的重点实验室需在主管部门或依托单位的支持下经过培育和建设,研究方向明确,研究内容与已建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原则上不重叠,近期、中期、远期目标清晰,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六条相关申报条件。 (二)企业申报原则上要求牵头承担过省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并具有较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能力。近3年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3%或实验室年均研发投入不低于1000万元。 (三)优先支持符合以下条件的申报: 1.按照数字化改革的要求,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深度应用,在科研条件智能化、研发流程数字化、科研攻关协同化等方面具备基础和优势的; 2.承担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科研任务,解决关键核心技术难题,产学研结合紧密且成效显着的; 3.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方面支持力度大的; 4.依托单位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入网、物联网设备安装及提供开放共享情况良好的;(在申报截止日前,各拟申报的重点实验室财政资金购买的30万元以上科研仪器需入网“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平台”,网址:http://dxyq.zjsti.kjt.zj.gov.cn) 5.由入选“鲲鹏行动”计划及相应国家级人才计划获得者牵头组建的; 6.依托省政府重点引进和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或已建有重点企业研究院的、且绩效评价优秀的; 7.研究方向相近、关联度较大和资源相对集中的省级创新平台整合优化的。 三、申报方式和材料报送 (一)网络申报。本次省级重点实验室申报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进行。请申报单位先选择“法人登录”(如无政务服务网账号,请先注册),登录后点击“部门窗口”,选择“省科技厅”—“按业务类型”—“创新载体”—“省级重点实验室认定”—“在线办理”进行申报。浙江省重点实验室统一按照“浙江省XXX(核心研究方向)重点实验室”命名。 (二)审核推荐。各归口管理单位和设区市科技局根据《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要求,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严格把关,统筹择优推荐。各高校附属医院统一由归口高校审核。 (三)科研诚信。2022年度省级重点实验室申报工作实行全过程科研诚信管理。申报单位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如发现弄虚作假等诚信问题,记入浙江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系统。 (四)填报时间。本次省级重点实验室网上填报从2021年4月26日开始,申报和审核推荐截止时间为6月1日,请各申报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妥善安排申报和审核时间。 四、咨询方式 (一)申报政策等业务问题请咨询:省科技项目管理中心:张乐萍,电话:0571-85058958;厅基础处:黎海斌、李易,电话:0571-87055848、0571-87054042。 (二)注册、在线填报等技术问题请咨询:浙江政务服务网账号注册0571-88808880;省项目管理中心:都康飞,电话:0571-87051059;技术咨询:0571-87054113、85151402 本项目省申报截止时间为6月01日 关于征集2021年度长三角区域地方标准项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推进长三角区域统一标准体系建设,经与上海市、江苏省和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共同研究,决定征集2021年长三角区域地方标准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申报标准的提出单位为相关行业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标准的起草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环保、安全事故,无违法失信记录;能为项目提供必要的组织、人力和经费等保障,确保项目能顺利进行;完成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的优先。项目牵头人应从事相应领域的生产、服务、管理或研究工作,具有高级以上职称或相当职务,具备一定的标准化工作经验。 二、申报项目 1.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属于立法层面协调解决事项。 2.与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紧密相关,适宜在长三角区域统一和普遍推广的成熟技术(含管理、服务等)要求。 3.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被纳入已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计划。 4.与有关标准协调配套,拟制定标准的实施不会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以及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5.标准化对象、目标明确,有相关标准草案。 6.申报项目能够在立项后一年内完成标准报批工作。 三、申报范围 贯彻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符合《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2021年长三角市场监管一体化建设工作要点》要求,紧密围绕省(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工作重点,有助于推动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重点领域: 1.交通领域:物流一体化运输、多式联运、冷链物流、智能网联汽车等方面。 2.环境保护领域:碳排放碳中和、环保装备制造及服务、绿色制造评价、资源综合利用、污染防治等方面。 3.文化旅游领域:会展、旅游等方面。 4.其他领域:其他亟需在长三角区域统一的工业、农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领域相关技术要求。 四、有关要求 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长三角区域地方标准立项申请书》(式样见附件)、标准草案(按照GB/T 1.1-2020要求编写)。项目申报材料经省(市)提出单位和起草单位盖章后,由牵头省提出单位汇总,并将纸质和电子版各一份报至本省(市)市场监管局。项目征集截止日期为2021年5月31日。 联系人: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化处郑勤;联系电话:0571-89761453;电子邮箱:zjbz2012@126.com;邮寄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莫干山路77号 金汇大厦1423室。 本项目省申报截止时间为5月31日 关于开展2021年杭州市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进一步促进杭州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拍卖活动,根据《杭州市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开展2021年杭州市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及其对象 (一)申报对象是杭州市范围内的相关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企业法人及项目主要负责人无信用不良记录。 (二)申报项目是基于网上技术市场吸纳国内外高校院所和杭州市新型研发机构的最新科研成果,或者通过市级科技部门组织的科技成果拍卖从无关联单位(包括企业)取得的先进科技成果,签订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新标准,发展新产业的项目,且项目经费单独财务会计核算。 (三)申报项目所涉技术合同的技术交易额不低于50万元,签订日期在2018年7月31日(新药项目可放宽到2016年7月31日)之后,已在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登记,且已支付合同部分款项。 二、项目申报与出入库 项目申报采取网上与书面报送相结合的办法。企业先登录系统(http://115.238.84.53:36789/ccphangzhou/)注册,经所在区、县(市)科技部门审核通过,进入“杭州市科技成果交易转化项目”自行填报项目入库申请表,上传技术合同文本、技术合同登记表、项目可行性报告,拍卖项目另需上传科技成果竞价(拍卖)会成交确认书。通过区、县(市)科技部门审核、市科技项目受理办形式审查、专家评审通过,方可立项入库。 入库项目达到转化和产业化指标后,企业自行登录系统点击“出库”,填报项目出库申请表。当申请财政资助额不少于15万元时,上传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小于15万元时上传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同时上传项目经费往来的有效发票和对应的银行凭证、项目总结及其成果(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新标准)简介;视情上传知识产权证书、新药证书、测试或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股权出让(转让)证明和相关资质证书等附件(每项材料为1个上传单元)。 入库项目逾期不申请出库验收的,自行出库、不予资助,并视情追加处理。网上系统通过出入库的,申报单位自行下载打印成书面材料,装订成册(一式6份),送所在区、县(市)科技部门盖章,提交到市科技局。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负完全责任,确保真实、有效、完整、清楚,且网上与书面内容完全相同。 三、项目资助与验收 项目资助须通过出库验收环节。入库材料作为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之一。项目出库验收按照申请资助额度分级分类组织实施,其中50-150万元的项目由市科技局采取会议验收方式组织;15-50万元的项目由所在区、县(市)科技部门采取会议验收方式组织;1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所在区、县(市)科技部门采取通信验收方式组织。 通过专家验收、信用核查、会议研究确定的项目,按照实际技术交易金额的20%、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额度予以资助。实际技术交易额可按该项目所涉技术合同在有效期内累计支付凭证计算。 四、相关事项 (一)“卡脖子”技术攻关、重大军民融合、发明专利产业 化、“揭榜挂帅”、市创新协作员及其企业、战略合作项目,依次优先立项与资助。 (二)涉及科技成果关联交易、申报主体失信、申报材料不全、同一项目已申报市级其他资助、同一单位以往项目尚未完成等情形的,不予立项与资助,并视情列入杭州市企业信息库信用系统。 (三)申报截止日期为2021年5月31日;区、县(市)科技部门提交日期在2021年6月11日前。 (四)业务咨询电话:0571-85864397 系统求助电话:0571-87054113 本项目市申报截止时间为5月31日 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通知 各区、县(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充分发挥其在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杭科计〔2019〕21号),经研究,决定组织申报2021年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市级研发中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市级研发中心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市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和农业科技企业。企业重视科技创新和自主技术研发,能为中心建设运行提供良好科研条件和必要的条件保障。企业诚信经营,发展良好,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严重失信等行为。 2.在申请认定时,企业已建立中心的组织架构,中心的发展方向、目标任务明确,有一支较稳定的研发队伍。其中,负责人具有承担研发中心带头人相应的品德、能力和业绩,专职从事研发活动人员10人以上,或占企业在册职工比例10%以上。 3.中心拥有自主研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活动必需的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其中,科研场地相对集中,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专用科研设备原值总额200万元以上,软件研发企业和农业企业100万元以上。企业、高校或科研机构联合组建中心的,企业专用科研设备原值总额占比不低于80%。 4.中心科研活动各项规章制度健全,财务实行单独建账核算,所需经费纳入建设企业财务年度预算,上一年度自筹研究开发费用投入200万元以上,农业企业研发投入占企业年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达3%以上也可以申报。 5.中心具备较好的研发成果基础。申报前,依托企业已组织实施一批技术创新项目(市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企业自主立项技术创新项目等3项以上);取得一批科研成果,获得授权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着作权等(不含商标)、登记(奖励)成果等3项以上。 二、申报材料 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向各区(县、市)科技局提出申请,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申请表。 2.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方案。 3.依托单位上一年度(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专项审计报告(需披露企业研发活动情况)。 4.企业研发活动附件材料: (1)研发中心专职工作人员情况; (2)研发中心科研设备情况; (3)科技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情况。 三、申报要求 1.申报时间。企业申报截止时间:2021年6月16日;各地科技管理部门上报截止时间:2021年7月6日。 2.申报方法。本次申报工作统一通过杭州市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http://d.zjsti.gov.cn/ccphangzhou/)进行网络申报,点击“法人登录”,使用政务服务网账号登录,无政务服务网账号请先注册。登录系统完善基本信息后,在首页进入研发中心模块进行申报,并上传有关材料。企业申报成功后,在申报平台打印纸质申报材料一份,加盖企业公章后,送当地科技局存档。附件1(申请表)中的通讯地址请按新的行政区划填报。 3.评审推荐。请各区(县、市)科技局按照《杭州市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杭科计〔2019〕21号)的要求,认真做好研发中心申报评审工作,统一查询出具申报企业近三年环境污染、消防安全生产、税收和知识产权等无违法行为证明,并于2021年7月6日前,将研发中心的推荐名单,按工业类和农业类分别汇总(附件4)后,形成单位正式推荐文件,统一报送到市科技局高新处。 四、联系人 1.市科技局高新处联系人:王晓燕 87086273王立华 85394613 2.市科技局农社处联系人:毛宇骁 87024858 3.网络技术咨询:0571-87054113 本项目市申报截止时间为6月16日 关于开展杭州市大学生杰出创业人才培育计划第九批培育对象推荐选拔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深化我区大学生创业工作,推荐优秀大学生创业企业做大做强,根据《杭向未来·大学生创业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杭政办函〔2020〕10号)及《关于开展杭州市大学生杰出创业人才培育计划第九批培育对象推荐选拔工作的通知》(杭人社办发〔2021〕11号)文件精神,现就推荐选拔杭州市大学生杰出创业人才培育计划第九批培育对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拔范围和条件 培育对象须为毕业5年内普通高校毕业生(包括留学生)或在杭高校在校生,在365bet手机客户端_beat365体育亚洲版_365bet网站区税务登记注册,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依法在该企业缴纳社保。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大学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总额不低于创办企业注册资本的30%,留学人员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海内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公司注册资金的30%以上; (2)2019年度年销售收入不低于300万元。 二、申报材料 申报对象需报送以下材料: (纸质版一式2份及电子版1份) (1)杭州市大学生杰出创业人才培育计划培育人选申报表;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9年度年末审计报告(含财务报表,若公司集团化运作的,允许提供相关文件说明,将子公司业务额合计入母公司); (3)申报对象学历、学位证书原件用于核对(留学回国人员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 三、申报要求 请各单位严格对照条件,按文件通知推荐符合要求的人选,于5月28日前将上述申报材料按顺序统一装订后一式2份报送至365bet手机客户端_beat365体育亚洲版_365bet网站区行政服务中心H4窗口,并同时报送电子版,逾期不再受理。 四、联系方式 365bet手机客户端_beat365体育亚洲版_365bet网站区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 高雯 联系电话:81187786 邮箱地址:bjdachuang@163.com 本项目365bet手机客户端_beat365体育亚洲版_365bet网站区申报截止时间为5月28日 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杭州市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的通知 各区、县(市)、钱塘新区联络站及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总结推广企业管理创新经验,提高企业管理现代化水平,切实推进企业管理创新,加快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企联、省企联的工作部署,我会将继续开展 2021 年度杭州市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推荐、申报和审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标准和范围 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是指企业运用现代管理思想及理论、借鉴国内外先进管理经验,从各企业实际出发,在管理理念、组织与制度、管理方式、管理方法和手段等方面所进行的成功探索,符合创新性、科学性、实践性、效益性和示范性五项要求,反映企业在管理活动中已进行的成功实践,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具有推广价值,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显着。 杭州市内企业均可参与本次申报。 二、申报重点 1.自主可控供应链建设与“双循环”发展,产业优化升级与战略转型,降本提质增效与精益管理,绿色发展与实现“双碳”目标; 2.关键核心技术突破与创新能力提升,科技成果转化与知识产权管理; 3.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与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混合所有制发展,人才培育激励,集团管控优化、组织管理变革,合规管理与风险管控; 4.“智能+”与数字化发展,数字化转型,商业模式创新; 5.共建“一带一路”与国际经济合作; 6.乡村振兴与“三农”服务; 7.弘扬工匠精神与品牌培育,“双创”与中小微企业发展等。 三、申报要求 1.成果申报坚持企业自愿原则。各区、县(市)、钱塘新区联络站及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成果评审工作,在广泛发动企业申报的基础上,择优推荐,特别是要注意挖掘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管理经验。企业申报的成果,除“抗疫复产”经验外,必须实施满一年以上,截至时间2021年6月15日。 2.申报单位要认真填写《杭州市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推荐报告书》(附件一),并加盖企业公章。纸质材料5份装订成册,与电子版材料(包括企业宣传照二张)同时于6月15日前报送至杭州市“三会”。 3.企业现代化管理创新成果由杭州市企业现代化管理创新成果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确定市级优秀成果,并进行表彰、奖励,积极组织宣传和推广。在此基础上,由我会在附件一推荐单位意见中盖章后推荐参加省级、国家级的评审。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许之秋,联系电话:87295295,15957187709,邮箱:409226820@qq.com,通讯地址:杭州市萧山区钱江世纪城市心北路2036号东方至尊国际中心A座4楼 本项目市申报截止时间为6月15日 关于开展2021年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大力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引导、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提质增效升级,示范带动高质量发展,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21〕26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杭质奖评委〔2021〕1号)有关规定,现就申报2021年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原则 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组织(包括企业或其他组织),凡符合基本条件的均可申报。鼓励先进制造业、传统优势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新材料及绿色建筑产业等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以及在“品字标”品牌建设中取得显着成效的企业积极申报;重点支持数字经济、生命健康等新兴产业的组织申报。申报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遵循自愿原则。申报及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申报基本条件 (一)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5年以上; (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制造业规上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上年度达到A档。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满3年并取得显着成效,近3年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市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对数字经济新兴产业、生命健康产业和农业,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年限不作要求。 (四)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和品牌创新,特别是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创新成果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六)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应方、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重大有效投诉,无刑事、行政处罚记录(申报截止日期前已信用修复的除外)及严重失信记录。 以集团名义申报的,除总部必须具备以上条件外,其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控股组织均要符合(二)至(六)项基本条件,杭州市行政区域外的所有控股组织要符合(五)至(六)项基本条件。 三、申报材料 (一)《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附件1)。申报组织应按《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如实、完整填写,不填之项要说明原因或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 (二)组织概述(简介)。内容要求见GB/Z19579附录B,字数限3000字以内。 (三)自我评价报告。申报组织应对照GB/T19580的要求,从采用方法、工作展开和实施结果三个方面逐条用事实和数据进行评价说明,必要时可使用图表,字数限6万字以内(含图表)。 以集团名义申报的,对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控股组织分别进行评价说明。 (四)导入工作总结。详细说明导入卓越绩效管理的时间、过程、做法、成效和经验。 (五)证实性材料。申报组织应提供与《申报表》及自我评价报告内容相关的证实性材料,以及首席质量官任命文件和其他自认为应提供的证实性材料;完整的组织机构图,层次至部门(处室)和车间一级,并标明地点及其职责;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控股组织的证实性材料。 其中(一)、(二)、(三)、(四)项需提供电子文档(U盘)和一式三份的书面材料(装订成册);(五)项需提供电子文档(U盘)和一份书面材料(装订成册)。 申报组织可自行根据需要提供6分钟左右的展示视频。 四、审核推荐及时限 (一)申报组织应将申报材料递交至申报主体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各地评审办,设在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分局)。也可按申报组织产业情况,向市有关主管部门、有关市行业协会申报。 (二)各地评审办或市有关主管部门、有关市行业协会负责材料完整性审查,初审申报组织的信用档案。各地评审办应在充分征求有关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或其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同意,并在申报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和盖章。市有关主管部门、有关市行业协会在申报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并盖章。若申报组织为制造业规上企业,应在推荐意见中注明该组织上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达到A档。 (三)各推荐单位应在申报截止日期前将申报组织申报材料及《2021年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组织汇总表》(附件2,按推荐顺序排列)、《2021年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组织联系表》(附件3)报市评审办。区、县(市)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享有优先推荐权。 (四)申报截止日期为2021年6月10日,逾期市评审办不再接收任何申报或补充更改材料。 (五)申报组织在评审期间发生变更名称或因兼并、重组等致使组织结构和生产要素发生重大变化的,以及发生“申报条件”第(六)项所列举的任一情形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市评审办。 市评审办地址:杭州市江干区凤起东路109号市市场监管局6楼611室。 联系人:施可慰、唐映雪,联系电话:86431012、87152570。 本项目市申报截止时间为6月10日 关于申报2021年度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在杭创新创业项目资助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杭向未来·大学生创业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实施细则>的通知》(杭人社发〔2021〕3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21年度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在杭创新创业项目资助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杭向未来·大学生创业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实施细则> 一、申报对象 (1)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研究生学历)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生(已合法获得外国国籍或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可参照执行);创业类项目申报人的学位要求可放宽至学士学位(本科学历)。 (2)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公司工作或学习一年(累计360天)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高级研究学者。 二、申报条件 1.项目承担单位须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税务登记注册在杭州市,且依法在杭州缴纳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业,及市本级所属或区(县、市)所属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金融机构等单位。 2.创业类项目申报人指在项目承担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股东的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其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占公司注册资金的30%以上,且企业资金(含企业实收资本及资本公积)实际到位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创新类项目申报人指担任所从事研究开发项目、实施技术转化项目或课题研究的主要负责人,或为项目开发或课题研究所需的关键技术和主要思想的持有者的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且已与我市企业、高校、科研机构、金融机构等单位签订合法劳动合同。 3.项目尚未落地但有来杭创业意向的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可先与杭州各留学人员创业园或项目拟落户区、县(市)相关主管部门签订《创业意向书》,并凭《创业计划书》、留学人员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通过拟落户地区人力社保部门申报。经过专家评审,先确定资助额度,待企业正式注册、项目实施且达到拨付条件及项目评审时提交的具体经济、技术指标数据后,再拨付资助资金。 三、申报材料 1.已在杭落地项目,提供以下材料: (1)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在杭创新创业项目资助申报表(附件1)。 (2)申报人本人身份证件:中国籍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外国籍的提供本人护照。 (3)留学人员身份证明材料:未在国(境)外获得学位的提供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或由中联办(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开具的《在港、澳(台湾)地区学习证明》(需注明留学身份为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或博士后及入学和毕业日期)或其他相应材料,国内最高学历学位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在国(境)外获得学位的提供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国(境)外最高学位证书。 (4)申报人所在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创新类项目申报人还需提供一年以上正式有效劳动合同;创业类项目还需提供公司章程、上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新成立的企业提交当年的验资报告)等。 (5)项目的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投资预算报告、项目已完成投资额的财务清单及有关凭证)。 (6)申报项目关键技术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7)其他可提供的与项目有关的证明材料。 2.尚未在杭落地的项目,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报人与我市各留学人员创业园或项目拟落户区、县(市)相关主管部门签订的《创业意向书》。 (2)《海外人才创业计划书》。 (3)申报人本人身份证件:中国籍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外国籍的提供本人护照。 (4)留学人员身份证明材料:未在国(境)外获得学位的提供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或由中联办(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开具的《在港、澳(台湾)地区学习证明》(需注明留学身份为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或博士后及入学和毕业日期)或其他相应材料,国内最高学历学位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在国(境)外获得学位的提供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国(境)外最高学位证书。 (5)项目的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投资预算报告、项目已完成投资额的财务清单及有关凭证)。 (6)申报项目关键技术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7)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证明材料。 四、申报程序 1.网上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需登录高层次人才与专家管理系统(https://review.hzrs.hangzhou.gov.cn),按要求在线填写申报信息并上传申报材料。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30日。 2.纸质材料报送:申报项目经市人力社保局网上审核通过后,申报单位向市直主管部门或区、县(市)人力社保局递交一份签名盖章的纸质申报材料。市直主管部门或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对申报材料汇总后,填写《高层次留学人员(团队)在杭创业创新项目资助申报汇总表》(附件2)且加盖公章,并将纸质申报材料及汇总表报送市专家与留学人员服务中心。 五、注意事项 1.所有申报信息的相关财务数据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 2.所有申报材料必须如实填报,市人力社保局将按一定比例抽取申报项目进行财务核查。对于核查发现问题的项目须由所属市直主管部门或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进一步核查并作出说明。核查未通过的项目将取消本年度资助资格。 联系人:章思芬 联系电话:85123672 联系地址:杭州市清泰街571号金泰商务大厦4楼804室 E-mail:hzzjlx@vip.163.com 本项目市申报截止时间为5月30日 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杭州市工信领域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经信局(发改经信局),钱塘新区经发科技局: 根据《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制造业计划”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19〕17号)和《杭州市工信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杭经信计财〔2019〕66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21年杭州市工信领域项目申报工作。 本次项目申报包括以下四类:2021年杭州市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项目、集成电路产业发展项目和5G产业项目。 本次项目申报采取网上和书面资料报送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网上申报请登录杭州市企事通直报平台(网址http://115.233.209.184:8771/platform/zhibaoController/login.htm)。现将四类项目申报的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1年杭州市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信局关于杭州市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杭政办函﹝2019﹞46号)精神,组织开展2021年杭州市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申报。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范围 2018年1月1日以后开工的实际投资额(设备、外购技术、软件投入)1000万元(含)以上的制造业技术改造项目(以立项备案时间为准)。 (二)申报材料(附件1) 企业登录直报平台进行填报,确认上报后书面资料一式4份提交各区、县(市)经信部门审核。各地经信部门线上线下同步审核,将审核通过的项目行文上报,上报材料一式3份。 1.事后类项目: (1)《杭州市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补助项目申报表(事后资助类)》(材料1),网上填报,纸质件签字盖章; (2)《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备案通知书》或投资项目备案表; (3)《杭州市工业类投入项目完成投资财务清单》(材料2); (4)《财政扶持情况说明》(材料3)。 2.事前、事中类项目: (1)《杭州市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补助项目申报表(事前、事中资助类)》(材料6),网上填报,纸质件签字盖章; (2)《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或投资项目备案表; (3)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信用查询情况(信用浙江http://credit.zj.gov.cn/xyzj/#/home/view); (4)《财政扶持情况说明》(材料3)。 3.产业分类选择“新一代信息技术及应用、高端装备、生物医药、集成电路、新能源新材料产业”的项目,纸质上报材料须附相关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简介、产品介绍、专利证书等,原则上不超过10页,与前述申报材料一并装订。 4.企业申报时无须提供项目投资的相关财务凭证和发票等材料,但需准备齐全项目相关资料,将由市经信局统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现场审核。 5.各属地政府上报材料(材料4、5或材料7、8)。 (三)工作要求 各地经信部门要严格审核关键性指标,特别是项目实施企业的性质(制造业)、技改项目性质、项目备案时间、产业分类和已完成三项合计投资额(设备、外购技术、软件投入)等。 本批次项目企业申报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17日,属地政府推荐上报时间为5月24日。 未尽事宜,请联系市经信局产业投资处李潇雨、施广轶(85257138、85257136)。 二、2021年杭州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项目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杭州市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8〕6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有关规定,2021年杭州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项目申报工作要点如下: (一)申报资格及条件 凡符合《杭州市工业与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杭财企〔2018〕37号)文件规定的生物医药工业企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事)业单位和在杭医疗机构均可申报。 (二)项目类型及范围 1.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指与《实施意见》第四条第六款第一项所对应的项目,且本次投资额计算周期内实际投资额(设备、外购技术、软件投入)在100万元(含)以上。 2.生物医药研发服务项目。指与《实施意见》第四条第六款第二项所对应的项目,且本次收入额计算周期内实际收入额(指与本单位无投资关系的在杭企业服务收入)在100万元(含)以上。 3.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项目。指与《实施意见》第四条第六款第三项所对应的项目。 4.新药研发新进入临床Ⅱ期、Ⅲ期研究项目、获得国家新药注册证书并在本市产业化项目、通过美国FDA制剂认证并在本市产业化项目。指与《实施意见》第四条第六款第四项所对应的项目。 5.首次获得国家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并在本市产业化项目。指与《实施意见》第四条第六款第五项所对应的项目。 6.首台(套)医疗设备应用项目。指与《实施意见》第四条第六款第六项所对应的项目。 申报项目完成期限(含投资或收入额计算周期)为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 (三)申报材料及格式规范(附件2) 1.申报资料: (1)杭州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项目申报表(材料1); (2)杭州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项目实施报告(材料2); (3)财政扶持情况说明(材料3); (4)分项申报材料:各项目申报时,除提供上述基本资料外,企业还需按项目提交分项材料,具体见《杭州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项目分项申报资料一览表》(材料4)。 市经信局将统一组织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申报单位提供的专项审计报告进行复审。项目专家评审时,评审材料由项目申报单位根据评审通知要求另行自带。 2.格式规范。纸质申报材料要求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不得使用活页夹形式),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和骑缝章,并由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名。 (四)工作要求 1.项目申报以自愿为原则,企业的申报资料应对项目情况如实进行陈述,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中所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企业完成网上申报后,将申报资料一式4份提交各区、县(市)经信部门。各地经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材料的审核把关,做好推荐汇总相关工作,形成《杭州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推荐项目汇总表》(材料5),并正式行文上报,上报材料一式2份(含项目申报材料及相关电子稿)。 2.项目申报时间 企业申报截止时间为5月24日。区、县(市)经信部门推荐上报截止时间为5月27日。 未尽事宜,请联系市经信局生物医药产业处王晓鸿、冯凯琦(85257102、85257153)。 三、2021年杭州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项目 根据《杭州市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加快发展专项政策》(杭政办函〔2018〕94号)文件要求,组织开展2021年集成电路产业发展项目的申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资格及条件 符合《杭州市工业与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杭财企〔2018〕37号)文件规定的集成电路企业及产品应用企业可申报。 (二)申报项目类别 1.研发类项目。指与《专项政策》第三、四、五条所对应的项目。项目实际投入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重点支持高性能处理器和FPGA芯片,存储芯片,视觉智能芯片,工业、通信、汽车、医疗、智能感知和安全芯片,EDA和IP核,第三代化合物半导体,核心设备等项目。 2.自主芯片首购首用项目。指与《专项政策》第七条所对应的项目。 3.技术服务平台项目。指与《专项政策》第八条所对应的项目。 同一企业仅限申报上述类别中的一项。申报项目原则上应是已完成项目。若申报项目为在研项目,该项目应于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 技术改造项目统一归口申报“2021年杭州市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三)申报材料及格式规范(附件3) 1.项目申报以企业(含各类独立法人单位,下同)自愿为原则。申报企业须提交的材料: (1)《杭州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项目申报表》(材料1); (2)《财政扶持情况说明》(材料2); (3)《杭州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项目实施报告》(材料3,已完成项目提交); (4)《杭州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项目可研报告》(材料4,在研项目提交)。 (5)申报材料要求纸质件一式4份,相应电子光盘一张(注明企业名称和所在区县)。项目专家评审时,评审材料由项目单位根据评审通知要求另行自带。 2.格式规范 纸质申报材料要求A4纸打印,装订成册(以普通纸质材料作封面,左侧以普通胶粘方式装订),加盖单位公章和骑缝章,并由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建议页码总数不超过100页。 (四)有关要求 1.确保申报材料真实。项目单位要如实申报项目,如存在伪造、虚编或瞒骗的情况,一经查实,将直接取消项目申报资格,追缴已拨付资金,并将违规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对情节严重的,将按相关规定和程序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2.加强对项目材料的审核把关。各区、县(市)经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申报工作的指导,做好项目申报、材料审核、项目推荐等相关工作。 由区、县(市)经信部门负责汇总属地推荐项目,形成《杭州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荐项目汇总表》(材料5),并正式行文上报。上报材料一式2份,应包括区、县(市)推荐正文(含项目汇总表)和各项目申报材料及相关电子稿。 3.规范项目财务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现行有关财会制度做好财务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按项目计划认真推进项目实施,自觉接受财政和经信部门的监督检查。市经信局将统一组织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专项审计报告进行复审。 4.严格项目评定及管理。项目评定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额度及专家评分结果,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资助项目。部门审核、项目公示、资金拨付、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流程按照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和审计规则执行。 5.项目申报截止时间 企业申报截止时间为5月24日。区、县(市)经信部门推荐截止时间为5月27日。 未尽事宜,请联系市经信局电子信息产业处吴騻(85257122,18757581462)。 四、2021年杭州市5G产业项目 为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快5G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杭政函〔2019〕52号),推动5G商用和产业化发展走在前列,组织开展2021年5G产业项目申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资格和条件 1.凡在我市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5G产业技术研发及应用企业均可申报,5G场景应用项目申报方应为项目建设方。 2.项目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项目投资或研发经费应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无重大失信行为。 3.项目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4.项目须在杭州市范围内组织实施,符合相关政策的要求,原则上应是完工项目(2021年3月底前建设完成)。5G场景应用项目需有5G直接相关的软硬件投入,且取得明显成效。 (二)申报材料(附件4) 申报企业须提交《杭州市5G产业企业基本情况表》(材料1)《杭州市5G产业项目申报表》(材料2)《2021年5G产业项目实施报告》(材料3)和《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三)申报流程 1.网上申报。登录杭州市企事通直报平台进行填报,截止时间5月24日。 2.网上备案。各区、县(市)经信部门网上初核企业申报材料后,符合要求的项目予以初审通过。 3.线下推荐。各区、县(市)经信部门做好项目内容确认、申报资料审查、佐证材料核实和项目推荐等相关工作,并形成《2021年5G产业项目推荐汇总表》(详见材料4)。 4.书面报送。各区、县(市)经信部门初审同意后正式行文上报,上报材料一式3份(含各推荐项目申报材料及相关电子稿),截止时间5月27日。 未尽事宜,请联系市经信局信息基础设施处卢逊(85257093)。 本项目市申报截止时间为5月2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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