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区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旨在进一步增强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全面推进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和国家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建设,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服务水平。
《实施意见》于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2017年12月29日制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17〕66号)同时废止。
最高200万元 推进知识产权创造
与2017年相比,本次发布的《实施意见》新增了对国家政府质量奖奖励,新增对各级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奖,以鼓励质量提升。
《实施意见》明确,对新获得国家、省、市、区政府质量奖的,分别给予单位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新获得国家、省、市、区政府质量奖提名的,分别给予单位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10万元奖励;新获得“浙江制造”品牌认证的,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
在此基础上,《实施意见》还对新增的国家专利银奖、外观设计银奖提供相应奖励;新增对金融机构的奖励。
其中,对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专利权人,给予 100万元奖励;新获得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专利权人,给予 50万元奖励;新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专利权人,给予20万元奖励。新获得浙江省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等。
50%保费资助 鼓励质押融资保险
值得一提的是,《实施意见》新增了知识产权保险资助,以发展知识产权保险业务,推动知识产权金融业务发展,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推动企业实现“知产”变“资产”。
例如,在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保险方面,《实施意见》对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企业,给予实际贷款额银行基准利率的50%贴息资助,每家企业年贴息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金融机构,质押贷款年度新增日均余额排名前三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专利执行保险、专利被侵权损失保险、知识产权质押保证保险,每项给予50%的保费资助,每类最高10万元等。
与此同时,《实施意见》还新增对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运营的奖励;新增对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专利产业化的资助,以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助推创新发展。
在鼓励知识产权储备运营方面,《实施意见》支持区内企事业单位开展行业专利数据库建设,开展企业运 营类专利导航、专利预警分析,以及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等知识产权活动,经审核,单项活动经费给予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支持区内企事业单位培育高价值专利组合,组合中年度新增高价值发明专利50件以上且开展专利许可、转让或质押5次以上的,奖励50万元等。
80%租金补贴 支持品牌机构落户
本次发布的《实施意见》中,新增了区内专利代理机构等级评价奖励。将资助对象扩展到事业单位,并分别给予单位和个人,进一步鼓励人才培育引进。
《实施意见》明确,总部设在区内的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在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具有行业主管部门许可的合法资质且依法经营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三年实际使用面积80%的租金补贴,最高补贴500平方米(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最高补贴1000平方米)。
此外,《实施意见》还新增了对承接品牌指导服务站且对区内企业托管量大的机构的奖励,以鼓励服务小微企业、提高服务能力。
在培育引进知识产权人才方面,《实施意见》对区属企事业单位新获得或者新引进具有国家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称号的专业服务人才,给予单位10万元、个人10万元奖励;对区属企事业单位新获得或者新引进具有国家知识产权百名高层次人才、全国专利信息领军人才称号的专业服务人才,给予单位5万元、个人5万元奖励。
同时,《实施意见》鼓励开展知识产权服务对承建品牌指导服务站且托管区内企业50家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经审核同意,每年给予10万元奖励。
日前,我区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旨在进一步增强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全面推进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和国家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建设,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服务水平。
《实施意见》于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2017年12月29日制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17〕66号)同时废止。
最高200万元 推进知识产权创造
与2017年相比,本次发布的《实施意见》新增了对国家政府质量奖奖励,新增对各级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奖,以鼓励质量提升。
《实施意见》明确,对新获得国家、省、市、区政府质量奖的,分别给予单位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新获得国家、省、市、区政府质量奖提名的,分别给予单位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10万元奖励;新获得“浙江制造”品牌认证的,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
在此基础上,《实施意见》还对新增的国家专利银奖、外观设计银奖提供相应奖励;新增对金融机构的奖励。
其中,对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专利权人,给予 100万元奖励;新获得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专利权人,给予 50万元奖励;新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专利权人,给予20万元奖励。新获得浙江省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等。
50%保费资助 鼓励质押融资保险
值得一提的是,《实施意见》新增了知识产权保险资助,以发展知识产权保险业务,推动知识产权金融业务发展,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推动企业实现“知产”变“资产”。
例如,在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保险方面,《实施意见》对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企业,给予实际贷款额银行基准利率的50%贴息资助,每家企业年贴息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金融机构,质押贷款年度新增日均余额排名前三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专利执行保险、专利被侵权损失保险、知识产权质押保证保险,每项给予50%的保费资助,每类最高10万元等。
与此同时,《实施意见》还新增对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运营的奖励;新增对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专利产业化的资助,以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助推创新发展。
在鼓励知识产权储备运营方面,《实施意见》支持区内企事业单位开展行业专利数据库建设,开展企业运 营类专利导航、专利预警分析,以及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等知识产权活动,经审核,单项活动经费给予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支持区内企事业单位培育高价值专利组合,组合中年度新增高价值发明专利50件以上且开展专利许可、转让或质押5次以上的,奖励50万元等。
80%租金补贴 支持品牌机构落户
本次发布的《实施意见》中,新增了区内专利代理机构等级评价奖励。将资助对象扩展到事业单位,并分别给予单位和个人,进一步鼓励人才培育引进。
《实施意见》明确,总部设在区内的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在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具有行业主管部门许可的合法资质且依法经营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三年实际使用面积80%的租金补贴,最高补贴500平方米(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最高补贴1000平方米)。
此外,《实施意见》还新增了对承接品牌指导服务站且对区内企业托管量大的机构的奖励,以鼓励服务小微企业、提高服务能力。
在培育引进知识产权人才方面,《实施意见》对区属企事业单位新获得或者新引进具有国家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称号的专业服务人才,给予单位10万元、个人10万元奖励;对区属企事业单位新获得或者新引进具有国家知识产权百名高层次人才、全国专利信息领军人才称号的专业服务人才,给予单位5万元、个人5万元奖励。
同时,《实施意见》鼓励开展知识产权服务对承建品牌指导服务站且托管区内企业50家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经审核同意,每年给予10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