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实行钱塘江、瓯江、椒江、甬江、苕溪、运河、飞云江、鳌江等八大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明确自2022年起,实行钱塘江、瓯江、椒江、甬江、苕溪、运河、飞云江和鳌江等八大流域禁渔期制度。《通告》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通告》中,涉及杭州三大流域,一起来看看吧!
钱塘江流域禁渔期制度
禁渔区
120°50′19.36″E,30°19′08.53″N与120°53′45.12″E,30°13′09.50″N连线以上的钱塘江干流(含南北支源头);以及江山港、灵山港、新建溪、金华江、东阳江、武义江、永康江、分水江、渌渚江、葛溪、大源溪、壶源江(壶源溪)、浦阳江、曹娥江、开化江。
禁渔期
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禁止作业类型
除娱乐性游钓以外的所有作业方式。
苕溪流域禁渔期制度
禁渔区
120°07′56.71″E,30°56′35.93″N与120°08′07.69″E,30°56′32.52″N连线以上的苕溪;以及东苕溪、西苕溪、南苕溪、北苕溪、中苕溪、余英溪、合溪新港、小梅港、大钱港、罗溇港、幻溇港、濮溇港、汤溇港、杨家浦港和夹浦港。
禁渔期
全年。
禁止作业类型
除娱乐性游钓以外的所有作业方式。
运河流域禁渔期制度
禁渔区
京杭大运河干流浙江段。
禁渔期
全年。
禁止作业类型
除娱乐性游钓以外的所有作业方式。
对大运河遗产区等水域已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以上水域中已经实行禁渔的,叠加执行相关禁渔规定。
各地可根据实际,在上述禁渔规定基础上,制定更严格的禁渔规定,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通告》规定的江海交汇禁渔界线向海一侧的水域,统一实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
禁渔区和禁渔期内,因科学研究等需要采捕渔业资源的,以及增殖渔业利用的,须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批准。
各地要结合实际出台相关规定,规范娱乐性游钓管理。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近日,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实行钱塘江、瓯江、椒江、甬江、苕溪、运河、飞云江、鳌江等八大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明确自2022年起,实行钱塘江、瓯江、椒江、甬江、苕溪、运河、飞云江和鳌江等八大流域禁渔期制度。《通告》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通告》中,涉及杭州三大流域,一起来看看吧!
钱塘江流域禁渔期制度
禁渔区
120°50′19.36″E,30°19′08.53″N与120°53′45.12″E,30°13′09.50″N连线以上的钱塘江干流(含南北支源头);以及江山港、灵山港、新建溪、金华江、东阳江、武义江、永康江、分水江、渌渚江、葛溪、大源溪、壶源江(壶源溪)、浦阳江、曹娥江、开化江。
禁渔期
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禁止作业类型
除娱乐性游钓以外的所有作业方式。
苕溪流域禁渔期制度
禁渔区
120°07′56.71″E,30°56′35.93″N与120°08′07.69″E,30°56′32.52″N连线以上的苕溪;以及东苕溪、西苕溪、南苕溪、北苕溪、中苕溪、余英溪、合溪新港、小梅港、大钱港、罗溇港、幻溇港、濮溇港、汤溇港、杨家浦港和夹浦港。
禁渔期
全年。
禁止作业类型
除娱乐性游钓以外的所有作业方式。
运河流域禁渔期制度
禁渔区
京杭大运河干流浙江段。
禁渔期
全年。
禁止作业类型
除娱乐性游钓以外的所有作业方式。
对大运河遗产区等水域已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以上水域中已经实行禁渔的,叠加执行相关禁渔规定。
各地可根据实际,在上述禁渔规定基础上,制定更严格的禁渔规定,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通告》规定的江海交汇禁渔界线向海一侧的水域,统一实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
禁渔区和禁渔期内,因科学研究等需要采捕渔业资源的,以及增殖渔业利用的,须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批准。
各地要结合实际出台相关规定,规范娱乐性游钓管理。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