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国际科技合作载体是我省深入实施全球科技精准合作行动,参与国际创新协同治理的重要平台。为深入贯彻落实省第十五次党代会和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加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国内外科技创新交流合作,加快构建我省国际科技合作载体体系,现开展2022年度省级国际科技合作载体申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领域
国际科技合作载体应围绕我省“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建设,聚焦云计算与未来网络、智能计算与人工智能、微电子与光电子、大数据与信息安全、智能控制与先进技术、结构生物学及关键生物技术、脑科学与脑机融合、组学与精准医学、新药创制与高端医疗器械、生物育种与现代农业、精细化工与复合材料、功能材料、新能源开发与利用、海洋与空天材料、双碳与环保技术等领域,地方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等领域。
二、申报类别及条件
根据《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载体体系建设方案》(浙科发外〔2022〕23号,附件1),申报载体类别及主要申报条件如下(具体评价指标等详见原文件):
(一)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1. 具有在浙江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
2. 设有负责国际合作工作的内部机构,管理制度健全,并配备业务素质良好的专职人员。
3. 具有良好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并形成具有特色的合作模式和经验。
4. 具有相对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队伍和资金来源。
5. 根据依托单位性质不同,还应具备相应的条件。
(二)海外创新孵化中心
1. 依托在浙江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申报创建。
2. 经有关部门备案或核准,单独或者联合在海外设立创新载体,从事孵化中心运营。
3. 申报创建单位具有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基础和孵化器运营的丰富经验及相关人员储备。
4. 孵化中心建在创新创业资源集聚的国家或地区,拥有满足孵化、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智力引进等功能和条件的固定场所,充足必要的运营经费。
5. 申报创建单位对孵化中心拥有实际控制权或渠道使用权,组建具有国际科技合作和孵化经验的专业团队,制定场所管理和项目人才孵化等相关制度,建立符合实际的运营模式,确保可持续发展。
6. 孵化中心在吸引集聚海外创新资源和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引进转化海外先进技术成果,引入海外创新载体等方面已有较好的基础与明显成效。
(三)国际联合实验室
1. 中方依托单位应为浙江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等;外方依托单位应为在国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等。
2. 联合实验室应有明确的技术合作领域和方向,双方依托单位需具备相应科研能力及条件,有一定面积的独立物理空间,为联合实验室配备稳定的学术带头人、高水平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具备规范的运行管理机制,能够为共建联合实验室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及实验设施等支持。
3. 合作双方法人依托单位须签署相关协议、备忘录或合作意向书等,或合作双方签署的相关协议、备忘录或合作意向书经法人依托单位批准,就共建联合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实施方案、责任分工、投入产出等达成明确共识,并就知识产权归属做出明确约定。
4. 鼓励已纳入中外政府间科技创新合作框架或纳入双方政府间机制性会议讨论议题的相关合作,以及与我省国际友城、签署过双边科技合作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相关机构开展的合作。
(四)企业海外研发机构
1. 申请单位应为浙江省内注册、运营且具有较强研发能力的独立企业法人。
2. 申请单位应对海外研发机构形成控股关系,且并购或新设行为发生在近五年内。并购行为以目标企业完成交割时计算起始时间,新设行为以海外研发机构注册时间计算起始时间。
3. 海外研发机构需拥有专业研发人才团队、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科研条件、明确的研发领域、研发项目以及研发经费投入。
4. 海外研发投入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5. 通过并购方式设立的,完成交割时,被并购机构注册成立时间应不少于2年,与出资主体无产权关联关系,且非同一实际控制人。
6. 省内企业通过海外子公司、分公司投资设立(并购)研发机构,需提供投资主体与省内企业所属关系证明材料。
(五)外资研发中心
1. 在浙江省内登记注册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
2. 设有相对独立的研发部门,有固定且完整的研发场地、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人员和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原则上全职研发人员80人以上,研发场地1000平米以上,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近三年内累计研发投入800万美元以上。
3. 近三年研发投入占销售额比重逐年增加,且最近一年研发投入占销售额比重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县(市、区)全社会研发经费支出占GDP比重;或近三年内研发投入占销售额比重平均不低于50%且研发投入经费规模逐年增加。
4. 具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和具体的研发项目,导入国际化的技术、人才等资源,有效融入母公司全球研发体系。
5. 与省内企业、创新团队具备良好项目合作基础,合作开展的研发项目不少于3个。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方式
实行网络在线填报。申报单位通过登录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zjzwfw.gov.cn),选择“法人服务”,部门导航中选择“省科技厅”,根据申报的载体类型点击进入相应模块进行填报(样表参见附件2-6),新申报单位需先注册。
(二)申报时间
2022年8月19日12:00系统开放填报,2022年9月9日17:30申报截止。
四、联系方式
(一)政策业务咨询:省科技交流中心陈晟颖,陈培诚,0571-87978953,87995971
(二)填报系统技术支持:0571-87054113
(三)洪乐颐 86691326 张连伟 87703243
咨询时间:9:00-12:00 14:30-18:00
附件:1.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载体体系建设方案.pdf.pdf
附件:5.浙江省企业建设海外研发机构激励申报表.pdf.pdf
附件:6.浙江省外资研发中心研发投入激励申报表.pdf.pdf
杭州高新区(365bet手机客户端_beat365体育亚洲版_365bet网站)科技局
2022年8月31日
各有关单位:
国际科技合作载体是我省深入实施全球科技精准合作行动,参与国际创新协同治理的重要平台。为深入贯彻落实省第十五次党代会和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加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国内外科技创新交流合作,加快构建我省国际科技合作载体体系,现开展2022年度省级国际科技合作载体申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领域
国际科技合作载体应围绕我省“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建设,聚焦云计算与未来网络、智能计算与人工智能、微电子与光电子、大数据与信息安全、智能控制与先进技术、结构生物学及关键生物技术、脑科学与脑机融合、组学与精准医学、新药创制与高端医疗器械、生物育种与现代农业、精细化工与复合材料、功能材料、新能源开发与利用、海洋与空天材料、双碳与环保技术等领域,地方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等领域。
二、申报类别及条件
根据《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载体体系建设方案》(浙科发外〔2022〕23号,附件1),申报载体类别及主要申报条件如下(具体评价指标等详见原文件):
(一)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1. 具有在浙江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
2. 设有负责国际合作工作的内部机构,管理制度健全,并配备业务素质良好的专职人员。
3. 具有良好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并形成具有特色的合作模式和经验。
4. 具有相对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队伍和资金来源。
5. 根据依托单位性质不同,还应具备相应的条件。
(二)海外创新孵化中心
1. 依托在浙江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申报创建。
2. 经有关部门备案或核准,单独或者联合在海外设立创新载体,从事孵化中心运营。
3. 申报创建单位具有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基础和孵化器运营的丰富经验及相关人员储备。
4. 孵化中心建在创新创业资源集聚的国家或地区,拥有满足孵化、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智力引进等功能和条件的固定场所,充足必要的运营经费。
5. 申报创建单位对孵化中心拥有实际控制权或渠道使用权,组建具有国际科技合作和孵化经验的专业团队,制定场所管理和项目人才孵化等相关制度,建立符合实际的运营模式,确保可持续发展。
6. 孵化中心在吸引集聚海外创新资源和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引进转化海外先进技术成果,引入海外创新载体等方面已有较好的基础与明显成效。
(三)国际联合实验室
1. 中方依托单位应为浙江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等;外方依托单位应为在国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等。
2. 联合实验室应有明确的技术合作领域和方向,双方依托单位需具备相应科研能力及条件,有一定面积的独立物理空间,为联合实验室配备稳定的学术带头人、高水平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具备规范的运行管理机制,能够为共建联合实验室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及实验设施等支持。
3. 合作双方法人依托单位须签署相关协议、备忘录或合作意向书等,或合作双方签署的相关协议、备忘录或合作意向书经法人依托单位批准,就共建联合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实施方案、责任分工、投入产出等达成明确共识,并就知识产权归属做出明确约定。
4. 鼓励已纳入中外政府间科技创新合作框架或纳入双方政府间机制性会议讨论议题的相关合作,以及与我省国际友城、签署过双边科技合作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相关机构开展的合作。
(四)企业海外研发机构
1. 申请单位应为浙江省内注册、运营且具有较强研发能力的独立企业法人。
2. 申请单位应对海外研发机构形成控股关系,且并购或新设行为发生在近五年内。并购行为以目标企业完成交割时计算起始时间,新设行为以海外研发机构注册时间计算起始时间。
3. 海外研发机构需拥有专业研发人才团队、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科研条件、明确的研发领域、研发项目以及研发经费投入。
4. 海外研发投入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5. 通过并购方式设立的,完成交割时,被并购机构注册成立时间应不少于2年,与出资主体无产权关联关系,且非同一实际控制人。
6. 省内企业通过海外子公司、分公司投资设立(并购)研发机构,需提供投资主体与省内企业所属关系证明材料。
(五)外资研发中心
1. 在浙江省内登记注册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
2. 设有相对独立的研发部门,有固定且完整的研发场地、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人员和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原则上全职研发人员80人以上,研发场地1000平米以上,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近三年内累计研发投入800万美元以上。
3. 近三年研发投入占销售额比重逐年增加,且最近一年研发投入占销售额比重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县(市、区)全社会研发经费支出占GDP比重;或近三年内研发投入占销售额比重平均不低于50%且研发投入经费规模逐年增加。
4. 具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和具体的研发项目,导入国际化的技术、人才等资源,有效融入母公司全球研发体系。
5. 与省内企业、创新团队具备良好项目合作基础,合作开展的研发项目不少于3个。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方式
实行网络在线填报。申报单位通过登录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zjzwfw.gov.cn),选择“法人服务”,部门导航中选择“省科技厅”,根据申报的载体类型点击进入相应模块进行填报(样表参见附件2-6),新申报单位需先注册。
(二)申报时间
2022年8月19日12:00系统开放填报,2022年9月9日17:30申报截止。
四、联系方式
(一)政策业务咨询:省科技交流中心陈晟颖,陈培诚,0571-87978953,87995971
(二)填报系统技术支持:0571-87054113
(三)洪乐颐 86691326 张连伟 87703243
咨询时间:9:00-12:00 14:30-18:00
附件:1.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载体体系建设方案.pdf.pdf
附件:5.浙江省企业建设海外研发机构激励申报表.pdf.pdf
附件:6.浙江省外资研发中心研发投入激励申报表.p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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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