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
具体金额与产假或休假天数、单位缴费工资基数有关,计算公式为:应计发津贴=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应计发天数。
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单位上年度12月份参保职工的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除以对应人数确定。
当年新成立的单位,按单位参保职工第1个月工资平均数计算。
2.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是什么?
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和计划生育的,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津贴:
1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按15天计发;
怀孕满4个月流产,按42天计发;
怀孕满7个月以上引产,按128天计发。
2
放置宫内节育器按2天计发;
取宫内节育器按1天计发。
3
输精管结扎按7天计发;
单纯输卵管结扎按21天计发;
产后结扎输卵管按14天计发。
4
生育的,生育津贴按享受产假128天计发;
其中难产(指剖宫产和助娩产),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另外,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享受延长产假的,还可领取一孩30天或二孩60天的奖励假生育津贴。
如果是今年生育的:
顺产一孩
计发天数为158天(128+30)
顺产二孩
计发天数为188天(128+60)
顺产一孩双胎
计发天数为203天(143+60)
剖宫产一孩
计发天数为173天(143+30)
剖宫产二孩
计发天数为203天(143+60)
剖宫产一孩双胎
计发天数为218天(158+60)
在单位上班的职工,生育保险费由单位缴纳,个人是不缴纳的,所以生育津贴是发至生产月所在的单位,单位再给到个人。
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规定的产假天数享受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不再支付产假期间工资。
女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