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意昆物资有限公司:

经查,杭州意昆物资有限公司在2016年02月22日的注册登记中,其法定代表人系冒用潘勇的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其行为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登记。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潘勇提交的申请表、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丢失证明等材料予以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本局拟撤销2016年02月22日杭州意昆物资有限公司注册登记。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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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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